婚姻是人生重要的抉擇,卻總有年輕的男女草率步入婚姻的殿堂又匆匆離去,留下一地雞毛,難以收拾。南通如東某江姓男子與貴州曹姓女子相識三天即登記結婚,并給付了二十多萬高額彩禮,婚後月餘女子即回了老家,之後又提起離婚訴訟,他們的婚姻将何去何從,高額的彩禮還能返還嗎?如東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了解,原告女子曹某是貴州人,被告男子江某是江蘇如東人。江某大齡未婚,急于娶妻,便在某婚介所安排下包團前往貴州參加相親,于 2021 年 10 月認識了曹某,認識三天後雙方便登記結婚。婚後第四天新郎陪新娘歸甯。幾天後江某獨自一人回家。個把月後,曹某回到江蘇,雙方共同生活十餘天,此後曹某又回了貴州貴陽老家,從此再無音訊。如今,雙方已拉黑了彼此的聯系方式。
庭審過程中,江某陳述其給付了彩禮 24 萬元,并提供收條一份。收款人一欄系婚介所員工簽名,另有幾個見證人簽名,未有女方簽名。收條内容爲 " 今收到江某婚姻費用 24 萬元。車費、住宿費、吃飯 23000 元,彩禮、介紹費 217000 元。" 但是曹某陳述其僅收到 10 萬元彩禮,其餘不知。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不久即分居生活,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也同意,應予準許離婚。關于彩禮,雖原、被告已辦理結婚手續且短暫共同生活過,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婚前給付彩禮導緻其生活困難,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極爲短暫,且男方給付彩禮數額不菲。雖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所收彩禮數額,但女方自認收到 10 萬元彩禮。考慮以上因素,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女方返還男方 8 萬元彩禮,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本案中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财産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原則上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無特殊情況,彩禮不應返還。
(校對 張靜超)
本案屬于極特别的個例,雙方認識三天即匆匆結婚,婚後相處僅十幾天即分居至今,且被告支付的彩禮數額較高,又是女方提出的離婚,故綜合以上種種因素考慮,法官進行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女方返還了部分彩禮。
" 婚姻 " 一詞到如今在部分人心中可能已不再是神聖的殿堂,而是父母的聲聲催促、親人的殷殷問詢,大齡單身引發了對自我價值的審視懷疑,一些青年爲求脫單,爲應對家人的催婚,失去了理智,草率結婚,婚後又無法相處,再匆匆離婚。折騰一場,除了世上多出一對怨偶,戶口本從 " 未婚 " 變 " 離異 ",雙方家庭傷心傷财,别無所獲。希望未婚青年們慎重選擇伴侶,多相處、多了解,爲了幸福的生活而不是結婚的虛名步入婚姻的殿堂。
通訊員 汪勝男 朱天晔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