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師》維權案判決書公開," 拉踩 " 廣告構成商業诋毀
近日,《百鬼物語》與《陰陽師》遊戲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案件的二審判決書公開。
此前,廣州知識産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認定被告三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争,按照侵權事實的參與度,A 公司賠償網易 100 萬元,B 公司對其中的 90 萬元承擔連帶責任,C 公司對其中的 30 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6 年,網易上線發行《陰陽師》手遊,知名度較高。2018 年,A、B 公司運營的《某某物語》上線,可通過 C 公司平台獲取,與《陰陽師》屬同類遊戲産品。
網易發現《某某物語》與《陰陽師》美術風格等相似,且《陰陽師》美術作品在《某某物語》中被多次使用,還在 C 平台發現 " 拉踩 "(誇一貶一)《陰陽師》的文章。網易遂向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法院)起訴三家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行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承擔賠償責任。
諾誠評論:
針對被告的商業诋毀行爲,我們認爲本案判決值得關注的地方在于:
(1)比較廣告本身并非必然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爲,但是對廣告内容是否屬于客觀評價采取較爲嚴格标準。即便是否需要 " 肝 " 的評價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明顯貶低的含義,但是如果存在 " 以己之長攻彼之短 " 的片面評價行爲,導緻玩家對遊戲整體的評價産生誤判,則屬于商業诋毀行爲。
(2)在字母縮寫與遊戲類型等元素結合,指向性足夠明确的情況下,用字母縮寫來指代具體的遊戲名稱,并不能規避商業诋毀的風險。
(3)在廣告主顯名發布比較廣告的情況下,玩家對于廣告主拉踩言辭的信賴度會降低,因此對于比較措辭的準确性要求,匿名發布的标準要高于顯名發布的标準。
盛趣獲賠 160 萬,首例網遊訴遊樂園商标侵權案二審宣判
首例網遊訴遊樂園商标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定 " 龍之谷 " 和 " 華昌龍之谷 " 遊樂園,侵害了盛趣遊戲旗下《龍之谷》遊戲的商标權。被告被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并賠償盛趣遊戲 160 萬餘元。
據悉,《龍之谷》是由盛趣遊戲、上海歡樂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發的一款遊戲,于 2017 年上線運營。
2020 年,盛趣遊戲發現,南京一遊樂園以 " 龍之谷 "" 華昌龍之谷 " 進行命名并進行大量宣傳推廣,使得大量用戶誤以爲該遊樂園與《龍之谷》遊戲存在關聯性。
盛趣遊戲發函要求遊樂園運營方進行整改未果後,遂将其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3 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行爲侵害了盛趣遊戲商标專用權,從而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并将《龍之谷》商标獲評《上海好商标》以及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标保護名錄》作爲判賠的重要考量因素,判決被告賠償盛趣遊戲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1603000 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9 月底,上海知識産權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并駁回被告的全部上訴請求。
諾誠評論:
以本案爲鑒,在證明遊戲商标知名度時可以盡量找認可度高的官方評價進行佐證,其次是權威性較強的媒體報道,再者是遊戲榜單或遊戲官方社交帳号的粉絲量等,以争取盡可能高的判賠額。
而且,結合我們過往處理商标侵權案件的經驗,若适用法定賠償作爲商标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知識産權保護力度也會成爲影響判賠額的重要因素,建議遊戲公司選擇訴訟管轄法院時,也需将此列爲考量因素。
運營遊戲私服 8 個月賺 488 萬元,25 人被判刑
近日,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侵犯著作權案件一審判決生效,其中 25 人被判刑,另有 4 人因未達夠罪标準作不起訴處理,但仍受到了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2022 年底,蔣某經黃某介紹,二人合謀利用某熱門遊戲私服代碼牟利。黃某負責技術工作,蔣某負責租賃服務器等。黃某将充值比例由官服的 1:100 改爲 1:100000。
2022 年 12 月底私服搭建成功,蔣某找到曾某等 7 人組成收款團隊,并且發展了 19 個下級代理,通過多種方式推廣私服遊戲,8 個月非法經營數額達 488 萬元。
【判決結果】蔣某、黃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九個月,分别并處罰金 33 萬餘元、36 萬餘元;曾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其餘 22 人均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另有 4 人因未達到夠罪标準已作不起訴處理。
【行刑銜接】針對不起訴處理的 4 人,檢察院發揮了行刑銜接機制,嚴厲打擊犯罪行爲。其中 2 人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罰款 1 萬元的行政處罰;另 2 人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罰款 5 萬元的行政處罰。
遊戲私服問題一直是遊戲公司的心腹大患,如果無法有效管控,則會嚴重損害遊戲公司的收益,以及縮短遊戲生命周期。
遊戲公司應建立日常巡查機制,監測遊戲私服問題。一經發現相關情況,可考慮從民事、行政、刑事多角度切入維權,以全面打擊私服産業鏈。
遊戲公司虛假記載被查,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被罰 700 萬元
9 月 14 日,某上市公司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 2017 年并購的遊戲子公司被證監會認定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超 3 億元的利潤。虛增利潤是因爲該遊戲公司與廣告代理商合作期間,未将已消耗的遊戲推廣充值金額計入銷售費用和營業成本,而是大量挂預付賬款。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及其時任副總裁等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合計 7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