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2020 年,小美和小帥通過網絡相識相戀,相處兩年後登記結婚。因雙方夫妻生活存在阻礙,小帥前往多家醫院進行檢查,最終診斷爲男性功能障礙。小美認爲小帥在婚前隐瞞病情,要求撤銷婚姻關系。4 月 7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獲悉此案。
小美認爲,小帥婚前就患有不适宜結婚的重大疾病且難以治愈,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而未告知,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與小帥的婚姻關系。小美還提交了門診病曆、檢測報告、雙方聊天記錄、錄音等,以此證明小帥患有男性功能障礙且未如實告知的事實。小帥稱自己 30 歲左右就發現自己有男性功能障礙,但一直未就醫治療,并認可他沒有在婚前告知小美此事。
法院經審理認爲,婚姻自由要求婚姻當事人作出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應是真實完整的,系建立在彼此信任了解的基礎上。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一方患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關系。小帥在與小美登記結婚前即知曉其存在男性功能障礙,該疾病對婚姻生活及生育後代有重大影響,其應當将相關情況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小美。因小帥未如實告知,緻使小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小帥締結婚姻,雙方婚後亦無法行夫妻之實。現小美在知情後一年内要求撤銷婚姻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二人婚姻關系,目前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并未對 " 重大疾病 " 的具體範圍作出明确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按照該 " 重大疾病 " 是否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标準嚴格把握。本案中,男性功能障礙疾病顯然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并且對雙方婚後生活及養育後代造成重大影響,應認定爲 " 重大疾病 "。《民法典》規定的撤銷婚姻,享有撤銷權的主體僅限于未被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本人,且應當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小美在知曉小帥患有疾病後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之訴,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法官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侶,最好進行婚前體檢。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及時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才能幸福美滿、長長久久。(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