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後
索要千元的事件引發關注。
12 月 4 日,
手機失主張同學稱,
男子已把她拉黑,
目前派出所正幫助溝通聯系。
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後
向其索要兩千元
11 月 19 日,安徽合肥女大學生張同學在餐館用餐時,手機落在了取餐處,後被一名耿姓男子拿走。張同學表示,她的手機價值約 6000 元,耿某一開始要求她支付 2000 元,他才歸還手機。
張同學一時拿不出 2000 元,耿某後來将金額減至 1500 元," 他讓我出 1000 元,另外 500 元他向餐館要。"
張同學說,她先轉了 500 元給耿某,耿某答應将手機郵寄回。" 他給我發了快遞單号,讓我再轉他 500 元。我說發貨後我再把剩餘的 500 塊錢轉過去,結果他就把快遞取消了。我再聯系,他隻回複了一個字‘滾’,後來将之前收到的 500 元退給了我。"
12 月 2 日,張同學表示,她手機裏面不但有重要資料,還有其過世家人的照片," 他威脅我說,不給錢就刷機。"
警方:無權強制要求歸還 建議起訴
記者聯系張同學報警的轄區派出所,接線人員表示,警方無權強制要求耿某将手機歸還,建議張同學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耿某。
警方提示——
拾得他人錢物拒不歸還屬于不當得利,失主有權要求返還,若拒不歸還,将依法受到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将自己代爲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律師:男子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
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12 月 3 日的《新聞夜線》欄目中,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曹竹平表示,現在男子索要 2000 元,威脅删除對失主極爲重要的照片,這是一種惡害相告,使失主内心産生了恐懼,所以這種行爲已然是一種敲詐勒索。
曹竹平稱,公安機關對于這種情形,應當根據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追訴的标準,追究該男子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公安機關聲稱自己無權強制要求歸還沒有依據,實質上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
此外,《民法典》第 316 條還規定,拾得人在将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機的所有人是張同學,如果耿某拒不歸還,屬于侵占他人财物,張同學可以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訴耿某返還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