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3 月 4 日訊(記者 陳抗)曆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傳化集團董事長徐冠巨都對民營經濟的發展高度關注。去年,他就呼籲出台 " 民營經濟促進法 "。近期,民營經濟促進法起草工作已經啓動的消息傳出,徐冠巨在今年兩會建議加快制定 " 民營經濟促進法 "。
由徐冠巨掌舵的傳化集團是浙江的知名民營企業,旗下擁有兩大上市公司傳化智聯(002010.SZ)及新安股份(600596.SH)。
徐冠巨表示,目前國有企業有《企業國有資産法》,外商投資企業有統一的《外商投資法》,而作爲最普遍的企業形态和市場經濟主體——民營企業卻至今沒有一部促進和保障的法律。
因此," 民營經濟促進法 " 的制定,既是用法治的方式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需要,也是穩定民營經濟發展的預期、振奮民營企業家的信心、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徐冠巨建議,将 " 民營經濟促進法 " 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将憲法确定的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憲法原則加以細化;把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權益、公平參與市場競争、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執法公正司法等民營企業核心關切問題加以法律規定;把規範和引導民營經濟和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從而形成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平等保護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針對民營經濟發展,徐冠巨另建議:制定出台民營企業内部人員腐敗犯罪司法解釋,以利于準确打擊爲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産等三類行爲,保護經營主體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 2023 年 12 月底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稱爲《刑法修正案(十二)》),原本僅适用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爲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産等三類行爲(以下簡稱 " 三類犯罪 ")也同樣适用于民營企業内部人員。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就民營企業内部人員 " 三類犯罪 " 出台司法解釋。
徐冠巨在建議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刑法修正案(十二)所涉 " 三類犯罪 " 的具體适用應出台司法解釋,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規定在刑事司法中落深落細,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确。
今年兩會,徐冠巨還帶來了合理規劃和審批化工産能,引導行業有序發展;加大符合條件醫療機構海外創新藥臨床試點;加快推進輪胎标簽法規制定與實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隊伍建設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