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潇)近日,揚州寶應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在該案審理中發送了《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據了解,這是江蘇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
在該案第一次開庭時,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主張的雙方法律關系并不一緻。為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于 1 月 13 日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親自到庭參與法庭調查,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最終第二次庭審當天,胡某按照要求到庭參加了庭審,并簽署了《如實陳述保證書》,法庭完成了對定案事實的固定,将擇日進行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賈玲表示,經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後,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後拒不簽署、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應依法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當事人本人拒不到庭,且待證事實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理,即對該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作為對當事人違反出庭義務的制裁,也可直接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抗辯意見予以支持。《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将民事訴訟法解釋中載明的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從理論層面落實到司法實踐,契合了司法審判的現實需求,也彰顯了公正司法的責任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