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張想要購買小李的一輛二手保時捷轎車,兩人在合同中約定總價 46.3 萬元,定金 5.8 萬元。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小張沒能在約定好的時間内來提車。後來小張提出一直過不來,而且小李沒有告訴他車輛出險 5 次,希望取消雙方合同并退定金,但小李一直不同意。為此,小張告上法庭,法院會如何判決?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據悉,2022 年 3 月 13 日,雙方簽訂了《舊機動車轉讓合同》,約定在 3 月 15 日前付清剩餘購車款。小張在現場驗收時對車況認可後同意購買,同時小李保證車輛無火燒、無水泡、無重大事故。合同簽訂當日,小張對車況進行檢查,并依約向小李支付定金 5.8 萬元。
2022 年 3 月 15 日晚上,小張通過朋友查詢到該車的出險記錄,共計出險 5 次,其中數額較大的有 3 次。次日,小張告知小李下午 3 點半來辦理過戶并交餘款。但因疫情的緣故,雙方無法交接車輛。2022 年 5 月 1 日,小張提出由于疫情無法來甯,定金能不能退?小李回複已經等小張快 2 個月了,可以等疫情結束再過來提車。這時小張提出,小李未向其交付質檢報告顯示,未告知車輛出過事故,要求小李退還定金,雙方就此産生糾紛。經鑒定,案涉車輛排除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燒,僅前備箱底闆輕微變形。
小張将小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舊機動車轉讓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 11.6 萬元。訴訟中,小李不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争議焦點為小張和小李之間的合同能否解除?法官認為,小張、小李簽訂的《舊機動車轉讓合同》明确約定涉案車輛無重大事故,雙方認可車輛狀況進行購買。本案是二手車買賣,雖然涉案車輛出險 5 次,但是經鑒定該車輛已排除重大事故、排除火燒、排除泡水。同時,小張在 3 月 15 日已知曉涉案車輛的出險情況。小張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小李故意隐瞞車輛車況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對于小張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秦淮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文中均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