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 70 多萬元的駝奶粉,因商家标錯價格,被消費者以 1700 元的價格買下。随後,商家拒絕發貨,隻作退款處理,被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繼續交付商品。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該案審理結果,支持了消費者的訴求。該案例對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保護具有什麽樣的意義?
男子花 1700 元購 70 多萬元駝奶粉
商家反悔拒發貨讓退款,被判違約
2021 年 8 月 27 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某電商平台開設的官方旗艦店銷售的 " 全脂益生菌駝奶粉 3 罐 ",标價僅爲 2 元。商品說明中顯示每罐駝奶粉 300 克。而實際上,該款駝奶粉的單罐售價近 300 元。廣西柳州的王某發現後,馬上下單了 850 件商品,支付貨款 1700 元。
誰知後來商家虛假發貨,電商平台認爲訂單未發貨并以退款處理。王某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訴至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繼續交付商品。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曾銳介紹:
根據訂單的物流顯示,商家在兩天後進行了發貨,但快遞卻在發貨的三天後在異地簽收了;
9 月 1 日,王某向平台客服投訴商品交易爲虛假發貨,并申請補發商品,商家則稱該訂單爲異常訂單并要求退款處理;
9 月 3 日平台客服作出處理結果,認爲訂單未發貨并已退款處理。其後王某不服,到法院起訴商家。
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審立案時間爲 2021 年 9 月 14 日,一審庭審時間爲 2021 年 11 月 3 日。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約定向收貨地址發貨,也未參加訴訟證明已履行供貨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曾銳稱," 王某在平台上購買該商品,并成功提交訂單,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一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商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銷權
商家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經審理後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作出二審民事判決,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丘洪兵表示,二審法院認爲涉案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合同。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丘洪兵介紹,被告浙江某公司上訴認爲,王某利用該公司在網絡平台測試的産品鏈接,大批量惡意下單,不屬于正常的購物行爲,并且表示當時已經聯系王某溝通協商,願意退款處理,請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審理後認爲,浙江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下單的鏈接爲測試鏈接,也不能證明王某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已經退款。因此王某在平台上購買商品,并且成功提交訂單,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該公司沒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銷權,涉案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該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合同,因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工作失誤導緻産品标價錯誤
應及時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訂單
采訪中記者發現,在電商領域,商家錯誤設置商品價格被客戶下單後要求客戶主動退單的事情時有發生。單罐售價近 300 元的駝奶粉,被商家标價 2 元,用戶趁機下單 850 件,這似乎是在 " 薅羊毛 ",爲何還能得到法院支持?
丘洪兵稱,商家标價錯誤,其實還有挽回的餘地,如果屬于法律規定的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需要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依法行使撤銷權。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參加一審訴訟,未能在法定期間内行使撤銷權。
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曾銳表示,商家發現自己标錯商品價格導緻經營損失,而且經協商不成,消費者也不願意取消訂單的情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情形,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來産生撤銷訂單的效力,但商家未參加一審訴訟,最終錯過了合法救濟途徑導緻敗訴。
曾銳提醒,如果發生标價錯誤,商家應遵守法律規定合法行使撤銷權利,不誠信的處理方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加深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對消費者來說,利用平台漏洞 " 薅羊毛 " 也有法律風險。
▌本文來源: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ID:zgz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