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 2024 年第一批共 3 個典型執法案例(煤礦),詳情如下:
案例 1
2024 年 1 月 24 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及其山西局執法人員對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某煤礦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産,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等違法違規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項等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依法責令該礦停産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 436 萬元。
案例 2
2024 年 1 月 16 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執法二處執法人員對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某煤礦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人爲移動甲烷傳感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等違法違規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第(三)項等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依法責令該礦停産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 387 萬元。涉嫌犯罪人員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 3
2024 年 2 月 22 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陝西局執法人員對陝西省鹹陽市彬州市某煤礦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人爲删除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甲烷傳感器測點、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等違法違規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第(四)項等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陝西局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該礦停産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罰款 381.6 萬元。涉嫌犯罪人員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