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 " 隐形加班 " 案件。該案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确 " 隐形加班 " 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 " 隐形加班 " 現象,法院将下班後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爲加班,保障了勞動者的 " 離線休息權 "。
該起案件中,勞動者李某起訴公司向其支付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的加班費。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後,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卻認爲,這不屬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疇,該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别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此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 3 萬元。
該案判決創造性地提出 " 提供工作實質性 " 原則和 " 占用時間明顯性 " 原則作爲對 " 隐形加班 " 問題的認定标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動形态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入選 "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 2023 年度十大案件 " 候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