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十條明确規定,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辦法》第九條明确規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标準:
(一)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 12 萬元以内(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 18 萬元以内、排氣量 1.8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 25 萬元以内、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 45 萬元以内的大型客車。
(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報國管局備案。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 18 萬元。
上述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 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界定。
《辦法》第十條還規定,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