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顯示,有網民 7 月 18 日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這與憲法規定的 " 結婚自由 " 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
7 月 26 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答複稱,婚姻自由主要指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提供戶口簿是爲了明确婚姻登記的管轄權,防止重婚等問題的出現,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與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此前有網友質疑,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具有同等效力。爲什麽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該網友稱,很多年輕人自由自願結婚,但往往因爲父母粗暴幹涉這樁婚姻而拿不出戶口簿,從而導緻結不了婚。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在 7 月 26 日的另一則答複中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還在 7 月 19 日的一則答複中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 < 婚姻登記條例 > 若幹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 号)規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來源 | 綜合民政部、中新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