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寶可夢(上海)玩具有限公司官網的公告,寶可夢公司訴訟手遊《口袋妖怪:複刻》(又稱《口袋之旅》)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爲案近日一審宣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寶可夢公司勝訴,被告方需向寶可夢公司賠償共計 1.07 億元人民币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口袋妖怪:複刻》中的寶可夢角色、遊戲主人公、地圖等核心元素與寶可夢公司遊戲相應的元素一一對應且相似,遊戲元素組合所形成的多個要素系統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緻,且多項數值體系設計相同,故《口袋妖怪:複刻》與寶可夢公司遊戲的具體故事性表達構成實質性近似,《口袋妖怪:複刻》侵犯了寶可夢公司遊戲的著作權。
另外,法院亦認定《口袋妖怪:複刻》的運營、宣傳等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及第八條第一款,構成了不正當競争行爲。
一審法院綜上判決:
廣州麥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寶可夢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 1.07 億元人民币;
并判決深圳市阿斯卡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值尚互動科技有限公司、霍爾果斯方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廣州麥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賠償金額中的部分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廣州麥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霍爾果斯方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寶可夢公司正在準備二審相關工作。
諾誠遊戲法表示,本案判賠金額 1.07 億,在同類遊戲侵權案件中位居前列。目前網上暫未公開本案判決具體内容,但從基本案情來看,他們猜測本案獲賠金額較高可能有如下原因:
1. 原告運營的《寶可夢》遊戲知名度高且商業價值高,被告的侵權行爲緻使原告授權的正版遊戲在國内的市場份額被擠占,給原告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2. 被告運營《口袋妖怪:複刻》遊戲的侵權獲利極高,據被告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年報顯示,2018 年該遊戲年收入爲 8494 萬元;
3. 被告具有多種侵權行爲,包括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多種侵權行爲的賠償金額累計較高。
以下爲寶可夢(上海)玩具有限公司官網公告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