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9 月 7 日訊(記者 趙子祥)在監管零容忍之下,我樂家居(603326.SH)持股 5% 以上大股東違規清倉式減持一事震驚了資本市場。" 頂風作案 " 的違規減持股東于範易及其一緻行動人在減持過程中觸犯了多條市場規則。據财聯社記者了解,上交所已在第一時間發出監管函件并啓動紀律處分程序。
繼昨晚上交所發出監管工作函後,今日午間,我樂家居又發公告,因涉嫌超比例減持,于範易等相關股東已于 9 月 7 日收到證監會的立案調查告知書。我樂家居公告還稱,本次立案事項系針對公司持股 5% 以上股東,公司生産經營活動不會受到影響。
财聯社記者還注意到,早在 2021 年,于範易入股我樂家居之時,就曾在達到舉牌線(持股 5%)時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越線繼續增持,其也因違規舉牌先後受到上交所、江蘇證監局的監管關注、警示。此番,于範易再次違規減持,是否爲 " 明知故犯 "?
對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于範易及其一緻行動人此次對我樂家居的違規減持,已明顯觸犯紅線。
其違規行爲主要是持股變動比例 " 越線 " 未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
據昨晚公告披露,于範易及其一緻行動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合計持股 22,440,408 股,合計持股比例 7.1124%。截至 9 月 6 日收盤,上述股東合計持股數量降至 4200 股(此系賣出後買回),持股比例 0.0013%。期間,上述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清倉式減持,對應持股比例爲 7.1124%。
對此,《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早有明确規定:投資者及其一緻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 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 3 日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緻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 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顯然,于範易的減持全過程并未履行上述規定的義務和要求。
回溯曆史公告,财聯社記者注意到,于範易當年入股我樂家居,并成爲持股 5% 以上股東的過程中,也存在違規行爲。
天眼查顯示,于範易擔任了包括參與買入我樂家居股份的煙台埃維管業有限公司、煙台埃維商貿有限公司等在内的 20 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所任職公司基本集中于山東。
2021 年 3 月 8 日,我樂家居公告上交所對于範易一系股東的監管關注。2021 年 1 月 27 日,埃維管業等及其一緻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從 4.89% 變爲 5.42%。在持股累計達到 5% 時,未按規定及時停止增持并履行權益變動披露義務,反而繼續增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增持分别爲 0.15%、0.34%。這已構成違規舉牌。
當年 9 月,江蘇證監局又就此向于範易等下發了監管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在這則公告的末尾,于範易及其一緻行動人在收到上述決定書後,表示:服從江蘇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同時将不斷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加強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證券賬戶的管理,加強與上市公司及監管部門的事前溝通,防止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如今減持時再犯規則,于範易到底是不是 " 明知故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