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被高空抛磚砸中離世 " 引發強烈關注,11 月 27 日,此案在長春中院開庭審理。媒體從受害人姐姐婁女士處獲悉,法庭宣布擇期宣判。這意味着,該案在人心深處留下了懸念。
這是一起無妄之災,令人悲痛扼腕。6 月 22 日,28 歲女孩小婁(化名)到吉林省長春市遊玩,當晚在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小吃街被一塊從高空抛下來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經調查,嫌疑人系租住在萬達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事發前該男子曾多次從高空扔下物品。
由于鑒定報告已經排除了該男子患精神病的可能性,因而他的 " 奪命 " 舉動無可寬宥。婁女士稱,根據周某當庭所說,其在三四天裏從高處扔了十幾次東西,原因是其覺得生活沒意思,爲了發洩心中的不滿。而他甚至直言:" 自己想死不敢跳樓,所以想扔磚頭砸死人,砸到誰算誰,之後被公安機關抓走後執行死刑。" 他專門選擇人流量大的公寓樓動手,意圖十分明顯。
一心求死,卻執意讓無辜的生命作爲 " 代價 ",此等殘忍之心令人不寒而栗。從這個角度而言,該嫌疑人具有典型的反社會人格,其所具有的危害性,是可以想見的。對此,我們不能不抱以十分的警惕。
近年來,一些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制造了多起報複社會的事件,例如 2020 年貴州安順市 " 公交墜湖 " 事件、2021 年大連理發師駕車撞死 5 人事件,均有因人生失意或者生意失敗轉而拿陌生人洩憤的線索。而在長春抛磚的男子,十幾歲時便辍學,曾長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費用,他能坐飛機來到長春,也是通過移動支付軟件大量透支獲得了資金。
對于此類人,唯有依法嚴厲懲治,才能維護法律尊嚴,才能捍衛公平正義,才能告慰無辜逝去的生命。
在此案中,要 " 罰當其罪 " 就不能不考慮判處死刑。這既是法治内涵,也是公衆意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設 " 高空抛物罪 " 後,高空故意抛物行爲的定性越發明晰。最高法在《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也明确:故意從高空抛棄物品,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顯然,嫌疑人故意殺人、報複社會的動機足以說明問題,檢方也已明确建議适用死刑。對此行爲絕不寬容,及早作出最嚴厲判罰,是題中之義。
應該看到,此類行爲極其陰暗而隐蔽,努力提升防範機制很有必要。涉事高樓違規堆放磚頭等物,涉事物業未盡職巡查,使天台門處于常開狀态,無異于給嫌疑人帶來作案機會,這是必須汲取的沉痛教訓。盡管涉事物業極力撇清責任,但公衆看得很清楚。同時,對于具有危險傾向的 " 失意者 ",家庭和社會也應極力盡到規勸、報告的責任和義務。說到底,挽救他們,就是爲社會增加一份安全感。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