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很多勞動者希望通過自身勤奮努力工作,讓領導賞識,從而升職加薪,但這一切都建立在用人單位合理對待每一位勞動者的前提上。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争議糾紛。
被領導砸傷住院,公司卻把他開了
小王大學畢業後一直在找工作,他于 2016 年 3 月 1 日進入某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會計。2021 年 5 月 11 日,小王因工作問題與其部門經理劉某産生口角。沒想到争執中,劉某随手拿起金屬飯盒将小王的頭部砸傷。小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劉某予以行政處罰。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小王受傷後先後在多家醫院檢查治療,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同年 9 月 2 日在醫院精神外科住院治療 44 天。在小王治療期間,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7 月 22 日向小王送達返崗通知,但小王拒絕返崗。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以小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曠工 67 個工作日)爲由,解除與小王的勞動合同關系。
另查明,公司的規章制度未通過相應民主程序,且解除勞動關系未通知工會。小王認爲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6 萬元等。
法院判決:公司要賠償
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公司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因此不能作爲本案的審理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小王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上,因此其醫療期爲 6 個月。小王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受傷,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同年 9 月 2 日住院治療,而公司在小王住院期間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是違法行爲。本案中公司解除與小王的勞動關系沒有通知工會。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公司支付小王經濟賠償金 36377 元。小王及公司都沒有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公司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處理問題
承辦法官顧寶鋼表示,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關系,是對勞動者最爲嚴厲的懲處措施之一,應當對适用情形嚴格把握。本案中,公司除了上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更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對待單位領導和普通員工。小王與部門經理劉某因工作事宜發生争執并被劉某打傷,雙方均存在處事不當,且作爲領導的劉某過錯更大。而公司沒有以相同态度對待或處理雙方當事人,而将責任歸于普通員工小王,催促小王趕緊返崗,并最終将其辭退。
顧寶鋼表示,企業應着力凝心聚力,與勞動者共克時艱,帶領團隊走出經營困境。然而,公司在小王醫療期内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單方處理小王,顯然有利用管理者優勢地位、置普通員工于不公平境遇之嫌,此舉不利于培養良好的企業氛圍,也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不應提倡。公司本來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對小王進行處理,然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公司制度依據和法律法規依據。
(編輯 陳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