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第三方平台擅自收集旅客個人信息并用于牟利,已經逾越了法律底線。
" 十一 " 假期在即,一些旅客卻還在爲沒有搶到火車票而發愁。爲此,除了通過 12306 官方平台進行候補外,選擇第三方平台進行搶票的人也不在少數,希望能通過加價搶票的方式,滿足自己回家探親或旅行出遊的願望。
但新京報記者發現,不少網友反映,自己的 12306 平台内出現了陌生乘客的購票出行信息,且無法删除,懷疑自己的信息遭到洩露。而據記者從鐵路部門了解,這是由于部分旅客此前通過第三方平台搶票時填寫了 12306 平台的賬号、密碼,緻使第三方平台拿到這些信息後,擅用旅客賬戶幫他人搶票,從而留下了 " 陌生人 " 的痕迹。
因爲買不到車票而求助于第三方購票平台,結果導緻個人信息洩露,這恐怕是旅客始料未及的。事實上,旅客信息洩露,其賬戶被第三方平台擅自用于幫他人購票的事情,之前就有過,隻是這一次洩密涉及人數更多,規模和反響更大。那麽,個人信息洩露的闆子,要打在誰的身上?
如果不考慮通過不正當技術手段幹擾正常搶票秩序等負面因素,第三方購票平台的存在,有其現實合理性;通過付出勞動(爲旅客搶票)獲取收入,也是正當的。但擅自收集旅客個人信息并用于牟利,就逾越了法律底線。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包括第三方購票平台在内,任何主體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都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旅客讓第三方平台爲其搶票,雙方實際上訂立了一個合同:平台爲其搶票,旅客支付報酬。
如果第三方平台隻有獲取了旅客 12306 賬号、密碼等信息,方可實現合同目的,此時,其獲取旅客個人信息就是 " 必要 " 的。
但這種必要性隻存在于搶票過程中,也就是合同存續期間。換句話說,無論車票最終搶沒搶成,隻要有了結果,雙方合同即終結。第三方購票平台繼續持有旅客個人信息,就不再 " 必要 ",自然也不再 " 合法、正當 "。
關于個人信息保存期限,《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19 條明确規定,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爲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據此規定,一旦搶票結束,第三方購票平台,即沒有理由擁有旅客任何個人信息;之前獲取的所有個人信息,均應删除、銷毀。
然而,事實卻是,搶票結束,雙方合同不再存在,第三方購票平台卻把旅客的 12306 信息保存下來,并将其當成牟利工具。以此而言,第三方購票平台必須爲其信息洩露行爲負責。
在此次事件中,有哪些第三方購票平台公然違反法律,獲取、保存、利用旅客信息牟利?該受到怎樣的處罰?這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啓動相關調查。
事實上,自從 12306 上線以來,鐵路官方與第三方售票平台間的博弈就一直在進行。對于搶不到火車票的旅客來說,第三方購票平台的存在,讓他們多了一種選擇;通過第三方平台買到票實現出行願望的旅客,比例也許不高,但終究大有人在。
針對此次個人信息洩露事件,鐵路部門提醒旅客," 不要使用第三方軟件購票 "。這樣的提醒固然必要,也會有一定作用,但隻要火車票 " 一票難求 " 的現實依舊,第三方購票平台就仍有其市場空間。
然而,鐵路 12306 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平台發售火車票,這些代搶其實都是灰色業務,難有保障。所以,此次事件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在于,如果第三方購票平台仍将在當前時間階段長期存在,如何将其規範在法律軌道内運營。
對于個人來說,在選擇各種所謂代搶服務時,也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爲了一時的便利,将個人信息置于風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