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會車時吵架
男子轉頭将另一人舉報
原來對方
竟然做了這事情
10 月 6 日,在宜春市中心城區某小區,兩名司機因爲會車發生争吵,争吵期間,其中一人發現對方不對勁,果斷報警。
交警接到市民舉報後,迅速趕到現場。舉報人稱,20 多分鍾前,他與另一男子因會車問題發生了争吵,在此過程中,他發現對方身上有酒味,于是報警,對方見他報了警,就跑了。
民警找到嫌疑人車輛,并查看了其開車視頻,但未發現嫌疑人。
之後,民警在小區外面找到了嫌疑人何某某,并對他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爲 67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當事人何某某對此結果無異議。據何某某交代,他本不想酒後駕車,但因爲兒子當晚要乘高鐵去深圳,他爲了送兒子才酒駕。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蜀黍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朋友
酒後駕駛危害大、後果重
爲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自覺做到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切勿心存僥幸、酒後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