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臉支付、刷臉解鎖
刷臉出入 刷臉考勤
......
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地方
留下了 " 人臉 " 的 " 痕迹 "
擅自利用人臉識别防範小偷
違法侵權了嗎?
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在去年年底發現,區内多家超市爲應對物品失竊、惡意索賠等情況,在超市出入口安裝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攝像頭及相關技術設備。
經過調查,檢察官發現這套人臉采集設備的單日采集量超 3000 條,累計采集人臉圖片已超 20 萬張,而消費者對此渾然不知。位于監控室的人臉數據處理設備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位消費者進出超市的信息,設備也會對消費者的年齡、性别、心情、消費次數等進行後台數據分析并予以差異化提示。部分消費者還被超市管理人員打上了疑似 " 小偷 "" 槍手 " 的标簽。
" 這幾年我們超市總是丢東西,這才想用人臉識别标記小偷來減少損失," 超市管理人員向檢察官解釋道。設備安裝公司在得知超市需求後,便在裝修改造時推薦了這種效果較好的設備。相較于普通監控設備,人臉采集設備單價僅貴了幾百塊錢,使用上也沒有大差别,部分設備還支持遠程 APP 查看和數據推送。
至于私自利用識别設備采集顧客人臉信息違法與否,超市管理人員解釋稱自己并不清楚,隻想着能減少自己超市的損失,标識别有用心的人,沒想過這樣的行爲是否不妥、是否會引發糾紛,也沒想過萬一采集人臉數據洩露會造成什麽樣嚴重的後果。
我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明确規定了以采集用戶人臉信息爲基礎的人臉驗證、辨識、分析都屬于對公民個人生物信息的處理。
針對發生在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的人臉信息處理應建立在 " 告知 + 同意 " 規則的基礎上,對于人臉信息處理還增設了 " 單獨同意 " 的要求。如果超市等經營場所沒有明示有安裝人臉識别系統且未取得消費者單獨同意,則應該對消費者承擔侵權行政、民事責任。
爲從源頭防範違法,普陀檢察院檢察官對相關數據進行證據固定及信息勘驗,聯合 " 益心爲公 " 志願者對設備安裝方、硬件提供商、網絡數據處理商開展溯源調查,調取了設備購買、安裝合同及數據處理具體細節,明确了存在部分主體共同侵權的事實。
針對這些問題,普陀區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向相關單位、公司制發了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本案中不當收集、存儲個人敏感信息的違法行爲,進一步加強人臉識别相關領域的監管力度,切實保護好廣大人民群衆合法權益;建議超市所屬連鎖公司進一步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對下屬門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臉識别功能攝像頭;建議監控設備銷售公司優化銷售管理制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應用場景負面清單,加強對客戶應用場景審核,提示、督促客戶使用人臉識别設備程序規範。
普陀區檢察院将繼續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促進有關行業完善内部管理,保持與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區域商戶合法合規經營,爲廣大消費者提供更優更實更好的檢察産品、檢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