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投女友所 " 好 ",溫州小夥小方(化名)出手闊綽,戀愛兩年向女友小劉(化名)轉賬 500 多筆,共計 140 多萬元。面對男友的頻繁轉賬,小劉欣然接受,有時還會主動要求。
不過這 " 讓人上頭 " 的戀愛,終究還是告吹。
分手後,姑娘突然收到了一張法院的開庭傳票。原來,男方以撤銷贈與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
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該如何認定?
小方能否要回這些錢款?
近日,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戀愛兩年轉賬 500 多次
" 我在談戀愛的時候咨詢過律師,不管贈與多少錢,分手了都是可以要回來的!" 小方說,自己是把小劉當做結婚對象處的。為了結婚,家境比較優渥的他不僅負擔起了兩人日常全部開銷,還時不時轉賬給小劉用于美容、消費等。
小方轉賬的數目不小,動不動就給小劉轉個 "1314""5200",多的時候甚至有十幾萬。經法院調查确認,兩年間,小方給小劉轉賬 500 多筆,共計 140 萬餘元,期間小劉還了 17 萬餘元。
不過,頻繁的轉賬并未能俘獲姑娘的心。小方覺得女友對自己越來越冷淡,于是提出了分手。小劉挽回未果,兩人最終分手。
分手後,小方 " 氣不過 ",要小劉把剩下的 130 多萬元都還來。他認為,這些錢是為了結婚的附條件贈與,既然婚沒結成,錢自然也要還。
對于小方的說法,小劉并不認同。" 都是他自願給我的。" 小劉覺得雙方一直處于戀愛階段,尚未談婚論嫁,既沒見過父母也沒有同居,不能說是 " 附條件贈與 "。小劉稱自己的經濟條件一般,隻同意給予适當性補償。
這些錢到底要不要返還?
首先,這是否附條件的贈與?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及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應屬于純粹贈與。
小方的家庭經濟水平較高,"1314""520""5200" 這些數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而小方轉出這些錢也與他的經濟能力相适應,應該認定為小方為表達愛意及聯絡感情無償贈與小劉的,因此小方主張小劉歸還的這部分錢款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兩人是不是 " 以結婚為目的 "?
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女方回複男方的内容包含 " 想和我結婚還天天喝酒 "" 你還在拖,那我嫁給别人了 "" 我們以後結婚就開始叫個保姆 "" 你是我選擇來結婚的 " 等。
可見雙方确實有談婚論嫁。
最後,單筆大額怎麼定性?
小方轉賬的記錄中還存在多筆大額款項:16 萬、10 萬、10 萬、5.2 萬,這明顯超過小方表達愛意的經濟負擔。鑒于小劉也在微信中多次表達雙方結婚意圖,雙方現已終止戀愛關系,故可參照彩禮的性質予以适當返還。
最後,法院根據雙方戀愛時間長短、分手原因、雙方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及款項具體金額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則,酌情确定小劉應返還小方 40 萬元。
小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當愛情來臨時,
切不可被 " 愛 " 沖昏頭腦,要保持理智,
理性轉賬、消費,
不要以 " 愛 "
為名輕易接受或贈與對方貴重禮物
特别是巨額禮金,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浙江法治報、湖北經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