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界(ID:pedaily2012)11 月 11 日消息,近日,《吉林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台(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表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堅持 "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防控風險 " 的管理原則,基金管理機構圍繞全省科技創新和産業發展布局,緊扣補鏈、固鏈、延鏈、強鏈,按照市場邏輯專業運作,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培育新經濟增長點。
以下爲政策原文:
《吉林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财預〔2015〕210 号)、《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财預〔2020〕7 号)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省政府通過省級财政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重點産業發展的資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堅持 "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防控風險 " 的管理原則,基金管理機構圍繞全省科技創新和産業發展布局,緊扣補鏈、固鏈、延鏈、強鏈,按照市場邏輯專業運作,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培育新經濟增長點。
第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不以盈利爲唯一目的,緊密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重點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裝備制造、醫藥康養(人參産業)、現代農業、文化和旅遊、新業态等領域,注重與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産業資本、知識(人力)資本合作,促進科技、産業、金融良性循環,因地制宜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産力,促進科技創新和産業升級,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政府指導省财政廳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總體發展方向、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省财政廳作爲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主管部門,負責籌措撥付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牽頭制定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制度;牽頭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行業部門負責提供政策咨詢和指導;提出直接投資備選項目、參股(設立)子基金的投資方向;配合開展績效評價、信息共享等相關工作。
行業部門主要包括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國資委等部門。
第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負責提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履行基金設立、資金募集、登記備案、投資運作、投後管理、終止退出、收益分配、财産管理、信息披露、事項報告、資料保管等基金運作管理職責;對直接投資備選項目和參股(設立)子基金開展市場化論證,提出拟投資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機構白名單和基金管理咨詢專家庫;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項目庫共享和動态調整機制;開展績效自評、風險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監管部門負責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管。
監管部門主要包括審計、行業監管等部門。
第三章 設立與募集
第十條 省政府通過省級财政預算安排單獨出資設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子基金。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按照投資方向分爲以下兩類:
(一)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側重投向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企業,主要支持以應用爲導向的科技成果本地轉化、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項目,重點支持中試階段或有望形成産業規模的項目,兼顧創新性強、科技屬性突出的早期項目,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二)省級産業投資基金。側重投向處于成長期、成熟期的企業。主要支持各地優勢特色産業,支持重點産業鏈優化升級,支持構建吉林特色現代化産業體系,進一步提升财政資金引導作用和使用效益,構建創新生态,進而帶動産業發展壯大,培育涵養優質稅源。
第十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等形式設立,資金來源包括母基金出資和社會募資。母基金在參股(設立)子基金時,應當積極募集社會資本,建立健全多元化出資結構,着力提高财政資金杠杆放大倍數。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社會聲譽、管理規模、曆史業績、合作情況等提出投資機構白名單,優先納入合作範圍。投資機構白名單按年度更新,報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廳。
第四章 吸引社會資本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積極與國家級基金、市場化基金和國内優秀基金管理人開展合作,引導更多優質基金開展投資。
第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積極對接産業資本,圍繞優勢産業和未來産業,通過合作設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導優質産業資本和資源落地,支持産業振興。
第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對硬科技領域和具備原創性、引領性科技創新屬性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支持企業建立股權激勵計劃,引導企業擴大知識(人力)資本投入,促進知識(人力)資本轉化爲企業價值。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項目,創業團隊可按照優惠價格回購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所持有項目股權。
第十七條 建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與銀行機構聯動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對社會資本參與的子基金投資項目加大信貸支持,省财政通過專項資金,對已投企業申請符合條件的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第十八條 建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與擔保、保險機構聯動機制。利用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加大對被投企業的擔保支持,撬動金融資源支持企業發展;利用保險機構 " 科技項目研發費用損失保險 " 等保險産品爲科技企業研發、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活動提供風險保障、資金融通等服務,分散科技創新風險。
第十九條 建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咨詢公司、産權交易市場等中介機構的業務聯系,爲已投項目(子基金)提供法律、會計、投資、管理、産權交易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發揮中介機構在基金投資中的 " 謀士 " 作用,完善創新生态。
第二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創新增值服務模式,積極對接科技服務創新平台,促進已投企業利用科技服務機構,加快成果轉化落地。借助科技成果概念驗證、中試熟化、知識産權和技術交易、科技成果評價和鑒證、醫械研産等服務,提升企業研發水平和科技實力。
第二十一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加強與金融服務機構對接,鼓勵各類金融服務機構探索新模式、開發新産品、提供新服務,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已投企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根據政策引導目标需要,将基金投資收益中歸屬政府的超額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和社會資本适當獎勵與讓利,一般不超過歸屬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超額收益的 80%,對新形成産業規模超過 10 億元的子基金,可讓渡全部超額收益。建立獎勵讓利比例與子基金的省内投資額、戰略回報、投資收益等因素相挂鈎的浮動機制。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模式包括母基金直投項目和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投資項目。
第二十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當主要投向省内企業、招商引資項目、省内企業在省外的控股子企業等,積極吸引推動各類優質企業和項目在省内落地,引導撬動省外資源流向省内。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與國家級投資基金開展合作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運作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開展直接投資時,原則上不做最大出資人,在項目中所占股權比例最大不超過 40%;參股(設立)子基金時,原則上不做普通合夥人和最大出資人,其中: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50%;省級産業投資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40%。省委、省政府對直投項目和子基金有特殊要求的可不受地域和出資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活動,但以股權投資爲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爲被投企業提供 1 年期以内借款、擔保的除外;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産品、非保本型理财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産業投資基金以定向增發、協議轉讓、或以退出爲目的的技術操作除外;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從事明股實債或要求市縣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六)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七)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财産品募集資金;
(八)有關法律制度禁止的其他業務。
第六章 參股(設立)子基金
第二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子基金分爲以下三類:
(一)産業子基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與國内優勢産業資本或領軍企業合作設立産業子基金,發揮産業資本優勢,整合産業資源。
(二)區域子基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與各市縣合作設立區域子基金,調動各市縣積極性,支持各地優勢産業和禀賦創新科技發展。
(三)綜合子基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與國内優秀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綜合子基金,聚焦重點行業或特定階段,通過市場化專業化運作,促進投資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八條 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參股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 10 年,省級産業投資基金參股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 8 年。經子基金出資人協商一緻,可适當延長存續期。
第二十九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子基金設立及投資要求:
(一)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子基金應在全國範圍内公開遴選優秀的子基金管理人。
(二)子基金設立前應當有一定的儲備項目,投資額度能夠匹配子基金首期出資規模。
(三)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出資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 1%;省級産業投資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出資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 2%。
(四)子基金應開展分散投資,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子基金總額的 25%,子基金在所投項目中的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 40%。
(五)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其他出資人投資本金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或承諾回購其他資本股權。
省委、省政府對子基金有特殊要求的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三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基金運作管理實際情況,參照行業慣例和市場标準,與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機構和相關方協商确定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分成标準和支付方式。子基金年度管理費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子基金出資額的 2% 計提。
第三十一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子基金參股(設立)後,根據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自主開展項目投資、投後管理、投資退出、收益分配等市場化運作。
第七章 支持中試項目
第三十二條 鼓勵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與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社會資本共同設立中試子基金,重點對中試成果轉化項目開展投資。
第三十三條 中試子基金重點支持具有産業前景,通過概念驗證、二次開發、成果熟化、小試環節的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在實驗室試驗成功後、大規模量産前,爲驗證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決工業化規模生産關鍵技術而進行的工藝技術開發和驗證活動的中試項目。
第三十四條 中試子基金鼓勵投資企業開展訂單式科技成果轉化,解決研發中試環節 " 斷鏈 " 問題。項目來源于企業的,重點支持建有研發機構且研發投入占年營業收入 2% 以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項目來源于高校、科研院所的,重點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技術優勢突出且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有望在 3 年内形成産業規模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中試子基金投資時,原則上不做最大出資人,在項目中所占股權比例不超過 45%。
第三十六條 爲支持中試項目,中試子基金從項目中退出時,中試子基金可依法對創始股東給予讓利,讓利比例最高可達 50%,具體如下:
(一)3 年内(含 3 年)回購的,創始股東可按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市價孰低原則回購;
(二)3 年以上、5 年内 ( 含 5 年 ) 回購的,創始股東可按原始投資額及從第 4 年起按照轉讓時 1 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之和與股權轉讓時市價孰低原則回購;
(三)5 年以上,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市場化退出。
第八章 投資決策
第三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按投資屬性分爲以下三類:
(一)戰略性項目。省委、省政府直接确定的重點支持項目或特定投向的子基金。
(二)行業推薦項目。行業部門提出的投資備選項目或特定領域的子基金。
(三)自主挖掘項目。基金管理機構自主挖掘的投資備選項目或市場化子基金。
第三十八條 按照項目類型不同,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采用以下方式審核确定:
(一)戰略性項目由省政府直接确定。
(二)行業推薦項目由行業部門提出。
1. 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由省委科技辦(省科技廳)對行業部門推薦的投資備選項目或子基金開展審核,報省委科技委審定,抄送省财政廳。
2. 省級産業投資基金。由行業部門将推薦項目報省政府審定後,抄送省财政廳。
(三)自主挖掘項目由基金管理機構自主确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投資需求按投資價值、戰略回報、優勢風險等方面進行市場化論證,履行項目立項(子基金公開征集)、盡職調查、專家評審、協商談判等程序,提出投資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優先對戰略性項目和行業推薦項目開展論證,并及時反饋論證情況。
第四十條 根據兩類母基金性質,分别設置投資決策機構,負責決策投資落實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清算退出方案,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投資運營情況等。
(一)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由省科技廳選派 1 人、行業部門從專家庫中分領域選取專家 4 人、省投資集團選派 1 人、基金管理機構選派 1 人共同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爲基金投資決策機構。
(二)省級産業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機構選派戰略、财務、法律、投資、行研等專業人員共同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爲基金投資決策機構。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市場化論證可行的項目,形成投資落實方案。對行業推薦項目和自主挖掘項目,有下述情況的,應當報省政府批準:
(一)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累計出資額超過(含)500 萬元、省級産業投資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累計出資額超過(含)1000 萬元的;
(二)與列入白名單的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子基金,省級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累計出資額超過(含)3000 萬元、省級産業投資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累計出資額超過(含)5000 萬元的;
(三)與未列入白名單的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子基金的;
(四)與産業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的。
對省政府批準的直投項目和子基金,由投資決策機構根據批準意見審議投資落實方案;對無需報省政府批準的直投項目和子基金,由投資決策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自行決策投資、審議投資落實方案。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審議結果履行投資程序,完成簽約出資。
第九章 投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及時跟蹤直投項目和子基金運營情況。
(一)對直投項目,基金管理機構應對已投企業定期進行财務分析,了解企業經營發展方向,跟蹤戰略計劃執行效果,爲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二)對參股(設立)子基金,基金管理機構應監督子基金投資方向、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業績回報、合規履約情況等,督促子基金管理機構科學規範管理,爲子基金及所投項目提供增值服務。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跟蹤監控直投項目和子基金運營情況,發現影響直投項目和子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向省财政廳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估值業務管理制度和估值決策體系,保持估值程序和技術的一緻性、持續性,按年度開展基金估值,真實準确反映基金運作效益,并履行與基金估值相關的披露義務。估值結果應用于子基金評價、管理團隊考核等,估值報告需報省财政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做好數據統計和運營情況報告工作,按季度向省财政廳報送基金工作報告和财務會計報告,按年度向省财政廳報送基金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财務會計報告。省财政廳應當将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年度運營總體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第十章 終止與退出
第四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剩餘的政府出資和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資金孳息應當按照财政國庫管理相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一般應當在子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子基金,存續期未滿但已達到政策目标的,可選擇适時退出。子基金合同中應明确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母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即可暫停注資或提前退出:
(一)基金合同生效後超過 1 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母基金出資撥付至子基金賬戶 1 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目标的;
(四)未按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從直投項目中退出時,應按照投資協議約定,通過二級市場轉讓、非上市股權轉讓、其他股東回購、并購重組、減資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對通過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投資協議未明确約定交易價格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爲确定退出價格的依據。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從子基金中退出時,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通過份額轉讓、其他出資人回購、減資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爲确定退出價格的依據。
對政府審定項目,未達成投資協議約定或基金合同的退出條款,經基金管理機構研判确需退出的,應當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投資退出方案,履行退出決策程序,必要時報省政府,并在退出後報省财政廳和行業部門備案。對非政府審定項目,應當按照市場化方式,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決策退出,并在退出後報省财政廳備案。
第十一章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九條 通過政府部門、基金管理機構、企業、科研院所之間常态化交流合作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和資源共享,打通堵點、連接斷點、聚焦重點,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生态圈。
第五十條 采取 " 座談 + 路演 + 論壇 + 專家講堂 " 等方式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單一或組合形式定期策劃開展活動,普及前沿科技知識、發布最新行業發展動态、展示産業領域知識成果等。
第十二章 監督與評價
第五十一條 省财政廳牽頭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以基金整體作爲評價對象,重點考核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相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産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重要項目建設等方面。評判标準應當以基金整體的政策功能發揮爲主,弱化對投資收益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 科學合理構建績效考核指标體系,從政策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以及資金募集、投資進度、運作效率、管理規範等方面,設置考核指标和評分權重。評價結果作爲增減政府出資、實施獎懲措施、保留或撤換基金管理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申請增加注資時,應充分說明增資的必要性、基金現有規模、投資進度、資金需求、績效目标等相關内容。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項目偏離目标領域或運作績效無法達到政策目标且不能及時整改的,經省政府批準,省财政廳可暫停注資或收回出資,收回的出資按照财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資金閑置。閑置資金達到或超過基金實繳總額的 30%,且在未來一年内無明确投資計劃的,省财政廳應采取暫停注資、減資等方式減少資金沉澱。間歇資金可投資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産。
第五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基金運作管理實際情況,參照行業慣例和市場标準,向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分别支付管理費、托管費。基金管理機構可建立基于業績表現的員工激勵機制,通過員工跟投、差異化薪酬分配等方式,對作出重大貢獻員工予以獎勵。
第五十六條 在開展基金績效評價、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績考核時,由于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有重大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緻基金損失或績效目标偏差,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考核評價相關項目的經濟效益,且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不追究責任、不予懲罰:
(一)依法合規,符合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約定;
(二)基金投資目标領域,以及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三)未爲任何組織或個人謀取不當利益;
(四)已經積極采取措施、努力挽回損失;
(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五十七條 分階段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分檔設置損失容忍率(損失價值與投資總額的比值)。
(一)投向種子期、初創期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投資額占投資總額的比例低于 75%(含 75%),投資損失容忍率原則上不超過 40%。
(二)投向種子期、初創期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投資額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75%-80%(含 80%),投資損失容忍率原則上不超過 45%。
(三)投向種子期、初創期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投資額占投資總額的比例達到 80% 以上,投資損失容忍率原則上不超過 50%。
上述投資額、投資總額不含中試項目,對中試項目投資損失容忍率原則上不超過 80%。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健全投資決策和内部控制機制,強化内部監督和風險防控;省财政廳應當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加強監督指導,适時開展監督檢查。審計、行業監管等部門應當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加強審計和監管。
第五十九條 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法違規行爲,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省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意見》(吉政函〔2022〕28 号)同時失效。現有存量項目、子基金适用于原規定。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本文來源投資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11/5427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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