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前員工起訴公司,說公司答應自己的 135 萬補償款沒支付到位,而公司則提出當初約定的是 35 萬元,這個 "1" 是後面多出來的。法院會如何認定呢?2 月 22 日,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員工起訴公司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勞動争議案件。
據悉,公司和小張(化名)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出具承諾函。小張舉證的承諾函内容爲:" 考慮該員工貢獻,現再補充補償款 135 萬元。公司承諾于 2020 年 2 月底之前支付到位,如若逾期公司将按年化 12% 的利率計提,直至付清爲止。" 而公司則認爲小張将補償款 35 萬修改爲 135 萬。
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對小張提供的承諾函提出異議,并申請對承諾函上 " 補償款 135 萬元 " 中的 "1"(JC-1 字迹)與其他文字是否爲同一支筆書寫形成、是否是一次性書寫形成等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載明:"…… 綜合分析認爲 JC-1 字迹與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書寫形成,且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三個月 "。
承辦法官通過對事實的多輪詢問、對承諾函内容的真實性鑒定,結合在案材料,對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最終對此鑒定意見書予以采納。小張對該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其舉證不足以證明其異議,因此法院對小張的異議及重新鑒定的申請均不予采納。
法院認爲,本案中,雙方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均不持異議,但對《承諾函》載明的補償款數額各執一詞。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爲《承諾函》上 " 補償款 135 萬元 " 中的 "1" 與其他文字不是一次性書寫形成。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結合雙方的陳述及小張以往的工資水平,法院認定該公司在出具承諾函時關于補充補償款數額的意思表示爲 35 萬元,并依法作出判決。後小張不服,提起上訴,南京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