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7 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 2023 年第 3 号——《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發布,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辦法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 204 條。主要修訂内容如下:
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财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财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爲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爲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産要求。
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财務部門和内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爲事後報告制,明确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辦法》明确提出: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申請設立财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并擁有核心主業。
(二)具備 2 年以上企業集團内部财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三)最近 1 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産不低于 30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淨資産不低于總資産的 30%;作爲财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 1 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産不低于總資産的 40%。
(四)财務狀況良好,最近 2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于 20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作爲财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應最近 3 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現金流量穩定并具有較大規模,最近 2 個會計年度末的貨币資金餘額不低于 5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六)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産的 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爲财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産的 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正常經營的成員單位數量不低于 50 家,确需通過财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 2 年内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十)母公司最近 1 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于 5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十一)母公司入股資金爲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最低限額爲 1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曆 3 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 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适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最低限額爲 10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适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貨币經紀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最低限額爲 2000 萬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貨币經紀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從業人員中應有 60% 以上從事過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七)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适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八)有與業務經營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最低限額爲 3 億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适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