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王俊
編 輯丨蔡姝越
圖 源丨圖蟲
今天是 11 月 25 日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 4 起反家暴典型案例,助力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通過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通過自殘等行爲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爲屬于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可适用于終止戀愛關系的當事人等。
除經常性謾罵、恐吓等精神侵害外,其他行爲亦屬于精神侵害
近年來,人民群衆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再局限于身體暴力,向人民法院訴請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性謾罵、恐吓等精神侵害外,還有其他行爲也屬于精神侵害。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農藥、跳樓等自殘自傷方式威脅妻子王某,雖然施暴人沒有采取直接謾罵、威脅的方式,但其自殘自傷行爲使王某處于驚懼的心理狀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屬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對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
在評述典型意義時,最高法指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體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爲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爲必定會讓申請人産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緻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爲屬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确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爲也屬于家庭暴力,這不但擴大了對家庭暴力的打擊範圍,也爲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徑,爲個體獨立自主權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後盾。
最高法指出,這個案例豐富了精神侵害類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對人民法院處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适用于終止戀愛關系的當事人
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預防爲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發生的現實危險,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限性要求,同時,充分考慮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證據能力的差異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規制,在證據标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明确,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标準存在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證事實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标準更低。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在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報警電話記錄,而聽證過程中李某丈夫對李某的受傷照片解釋稱是其自己摔倒所緻,該解釋不具有說服力,人民法院結合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情況,認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較大可能性并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最高法也借此提醒廣大人民群衆,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第一時間報警,相關證據将作爲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在申請主體方面,考慮到戀愛、同居等關系中發生的暴力行爲,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專門就戀愛、交友或者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後,糾纏、騷擾婦女的行爲明确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件。在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人民法院對趙某在戀愛結束後騷擾、跟蹤林某的行爲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使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密關系中的暴力行爲得以通過合法途徑得到有效規制。
此外,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爲對受害人的身體、心理産生直接傷害,人民法院需要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堅持以人民爲中心,依法保護好特殊群體利益。如在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陳某已年逾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收到申請後主動向屬地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等材料,使陳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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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劉雪瑩 實習生 章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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