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司法局日前公布《合肥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養老設施宜與幼托、文化和體育活動空間結合設置,并與醫療衛生設施臨近,提倡醫養結合,統籌規劃。獨立設置時,應設置在三層以下。與其他功能綜合設置時,醫療衛生和養老設施原則上應設置在地上一層。如條件有限,不能完全設置于地上一層的,地上一層部分的建築面積應不低于其單項總建築面積的 20%(不含公攤),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電梯和無障礙坡道。新建住宅項目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 30 平方米建築面積、單體建築面積不得低于 350 平方米的标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住宅項目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 20 平方米建築面積标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統籌配建時,應當結合小區密度、人口數量與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 "5 分鍾社區生活圈 " 進行統籌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配置标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配置,并在規定的期限内達到配置标準。财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