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陳月芹 10 月 26 日,經濟觀察網獲悉,8 月 25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文件(國發【2023】14 号文,以下簡稱 "14 号文 "),近期已傳達到各城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屬機構。
該文件由國務院于 9 月 1 日正式印發,要求住建部會同發改委、财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等多部門配合協調。
"14 号文 " 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籌集、保障對象和标準、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具體執行辦法由各地城市政府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14 号文 " 明确了兩大目标,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 讓工薪收入群體逐步實現居者有其屋,消除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焦慮,放開手腳爲美好生活奮鬥 ";二是推動建立房地産業轉型發展新模式,讓商品住房回歸商品屬性,滿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推動房地産業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由于該文件明确提出 " 用改革創新的辦法,在大城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 "、" 推動建立房地産業轉型發展新模式 ",其中保障性住房地位提升空前,與市場的定位關系明确,被多地官員稱爲 " 新房改方案 "。
保障對象和配售方案
經濟觀察網獲悉,此輪規劃建設保障房的保障對象,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各地須按照 " 保基本 " 原則,合理确定城鎮戶籍家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引進人才等不同群體的保障面積标準。
以家庭爲單位,保障對象隻能購買一套保障房。如果是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保障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14 号文 " 明确,保障房将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公平公正配售。" 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士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确定 "。
同時,保障房必須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将保障房變更爲商品房流入市場。工薪收入群體購買的保障房不得長期閑置。如長期閑置、确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由各地政府按規定予以回購。
據悉,"14 号文 " 還明确要求各地做好政策銜接,協調好保障性住房與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商品房之間的關系。
300 萬以上城區人口城市率先探索
經濟觀察網了解,"14 号文 " 提出,規劃建設保障房應按照 " 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 " 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按劃撥方式供地和負責建設配套設施,在此基礎上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配售。
同時要求各地做好項目風險評估," 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債務的,一律不得實施 "。
爲了防止出現 " 大幹快上 "、盲目建設等現象,"14 号文 " 強調穩慎有序、以需定建、盡力而爲、量力而行。" 支持城區常住人口 300 萬以上的大城市率先探索實踐,具備條件的城市要加快推進,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做好政策和項目儲備。"
按照國務院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的《2020 中國人口普查分縣資料》,城區人口超過 300 萬的城市共 35 個,分别是上海、北京、深圳、重慶、廣州、成都、天津、武漢、東莞、西安、杭州、佛山、南京、沈陽、青島、濟南、長沙、哈爾濱、鄭州、昆明、大連、南甯、石家莊、廈門、太原、蘇州、貴陽、合肥、烏魯木齊、甯波、無錫、福州、長春、南昌、常州。
爲了保障用地供給,"14 号文 " 明确,保障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同時,要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産企業破産處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保障房。并提出有條件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士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此外,"14 号文 " 提出對商品住房庫存大的城市,可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适當改建或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積極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複建設造成浪費。文件要求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結合,穩妥推進。
此外,"14 号文 " 明确要加強在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開發貸和個人住房貸款、稅費等方面對保障房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