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1 日,據陝西網白鹿視頻報道,近日,在廣東廣州,25 歲小夥入職第一天,被 HR 告知招錯人補償 50 元,引發網友熱議。當日," 入職 1 小時被 HR 告知招錯人補償 50 元 " 的話題沖上了每經熱榜。
小夥入職 1 小時被 HR 告知 招錯人補償 50 元打車費
據陝西網白鹿視頻,聊天記錄顯示,1 月 31 日,當事人吳先生曾與 HR 在招聘平台溝通,HR 問他什麼時候可以到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資,HR 稱薪資已經談過,公司是雙休,試用期是八折,也會買五險一金。
吳先生表示自己的專業是視頻剪輯,去公司面試的崗位也是剪輯崗位。當天下午面試完,HR 告訴自己被錄取了,期待薪資 7000 元,公司錄取後給 7500 元。
随後,他們約了入職時間。當天在公司待了一個多小時,人事才來找吳先生說,名字對不上,招錯人了。
" 他們要招的是編導,不是剪輯,一直在說抱歉,補償了 50 元打車費 ",吳先生說。
HR 跟吳先生說,如果願意留下來可以剪輯,但是工資肯定沒之前的高。随後,HR 讓吳先生退了公司群。
吳先生表示自己也很無奈,找了兩個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還招錯了。
對此,網友也熱議紛紛。很多網友覺得不可思議," 不可能招錯了,可能又不需要了 "、" 頂包的吧?"、" 走後門的來了?"、" 人家内定了 "、" 招錯了的概率比複活恐龍的難度還低 "......
江蘇一員工入職第一天被解雇
公司最終賠了 2000 元
員工入職第一天就被解雇的類似事情此前也有發生。
據中國江蘇網 2020 年 10 月 19 日報道,從入職到離職僅用了一天的時間,勞動關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該不該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黴?近日,蘇州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勞動争議案件,最終當事人吳女士獲得賠償 2000 元。
吳女士通過網絡招聘方式應聘本市一家技術服務公司,經面試成功入職。入職當天,吳女士按要求辦理了相關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随即開展工作。中午就餐時,性格開朗的吳女士與同事閑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沒想到下午就被部門主管約談,說是她中午和同事談話的内容可能洩露員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錄用。
一天之内從獲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吳女士不解而又傷心。再三協商無果後,她向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蘇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中心受理案件後,立即指派律師葛婉玉承辦。随後,律師按吳女士面試、入職、離職的時間順序對證據材料進行梳理、補充,并通過錄取通知書、入職協議、工作群微信聊天記錄、與客戶通話記錄、下班打卡記錄等形成證據鍊,佐證其入職當天即向公司提供勞動的事實。
葛婉玉律師表示,吳女士在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當天屬于試用期。在試用期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吳女士剛入職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無故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辭退,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支付賠償金。最終,吳女士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支付吳女士 2000 元作為賠償,彌補因公司随意解除勞動關系而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
上班第一天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 |程鵬 張錦河 蓋源源
校對 |張益銘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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