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件。譚先生心儀某款轎車已久,交代自己在車行工作的老鄉留意。老鄉告知其車行内有該款轎車出售,但隻有一台,全包價爲 293800 元,欲購從速。購車過程中,譚先生發現該車的裏程表已記載裏程數 96 公裏,對此提出疑問,車行銷售人員解釋系因試車所緻。經雙方商談,成交價爲 243800 元。雙方簽署新車簽約申請單、新車交車單等。車輛使用兩年後,譚先生拟将該車放到二手車行賣出,經二手車行查詢車輛的綜合維修記錄,發現該車在自己購買前已經産生了維修記錄且三包日期開始時間是 2019 年 1 月,與自己購買開票時間 2019 年 3 月 24 日不符。譚先生這才知道,自己當年購買的新車原來是一輛二手車。譚先生認爲,當年購車時車行從未告知該車已經有銷售和維修記錄,構成欺詐,故要求車行退還車款,并三倍賠償購車款。車行拒絕退賠價款,譚先生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譚先生與某車行簽署的《車輛訂購單》;某車行向譚先生返還購車款 243800 元并支付利息,同時一次性向其支付購車款三倍 731400 元作爲賠償款;譚先生向車行返還購買的案涉車輛。車行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