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林和隋靜是一對年輕、高收入的 AA 制夫妻。2017 年,杜林父母家的一處老宅動遷,杜林父母、杜林均為安置對象,共獲得動遷款 370 餘萬元。此後,杜林以為女兒購買學區房為由,向父母借款 370 萬元,并約定每年向父母支付利息 20 萬元。借款後,這筆錢中的 245 萬元被購置學區房,其餘 125 萬元一直放置在杜林處。
2020 年底,隋靜和杜林因矛盾引發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期間,杜林父母提起訴訟,要求隋靜和杜林共同償還 370 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此舉引發隋靜的反對。隋靜認為,杜林在向父母借款之時,并未争取過她的意見。也從未告訴過她這 370 萬元借款的存在。她不認可這筆錢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筆往來于孩子和父母之間的巨額錢款,到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單方的個人債務?近日,上海法院審結了此案。
一張兒子與父母間的借條
杜林和隋靜,是一對經濟條件尚可的小夫妻。雙方年收入均超過 30 萬,2015 年購買婚房裝修後,一直過着 AA 制生活。2016 年,杜林和隋靜的女兒出生,為女兒購買學區房,成了杜林的心頭大事。然而,結婚沒幾年且剛購入婚房的小夫妻,此時并無餘力再次購入另一套房屋。
2017 年,杜林父親從長輩處繼承的一處房産面臨動遷。動遷後,杜林一家共分得 370 萬元。
為了妥善安排這 370 萬元,杜林與父母之間簽訂了一個《動遷款安排協議》,協議中寫明:" 在 XX 路 XX 弄 XX 号房屋動遷中,杜林、杜林母親、杜林父親三人共獲得 370 萬元動遷款。現三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杜林放棄動遷款中本應分得的全部金額,轉給杜林母親個人。杜林母親與杜林父親承諾将所有款項,共計 370 萬元全部借給杜林,利息為每年 20 萬元,借款期為十年,未經杜林同意,不得提前要求還款。"
在協議的下方,有杜林和杜林母親的簽名。杜林父母表示,之所以這樣安排動遷款,是因為當時杜林需要幫助女兒購買學區房,考慮到 10 年後學區房即可轉手出售,遂約定杜林需要在 10 年之後将錢款返還給父母。同時,因為杜林原本不在該動遷房安置人範疇内,是為了其購買學區房免稅才額外增加的名額,所以特意在協議中約定,杜林放棄動遷款中本應分得的全部金額。
由于杜林和母親簽訂協議時,隋靜正因照顧孩子等原因和杜林陷入争吵,返回娘家,于是杜林代替隋靜,在《動遷款安排協議》上簽了名。不過,杜林強調,自己随即就将此事發信息告訴了隋靜,隋靜對這筆借款是知情的。
此後,杜林用 245 萬購買了一處學區房,剩餘 125 萬被保留在了杜林處。
妻子稱對巨額借款毫不知情
不過,這筆巨額借款,在隋靜的角度,卻完全是另一番樣貌。
隋靜表示,早在 1997 年,動遷房的實際所有者——杜林的爺爺等,就和杜林父子辦理了贈與的公證書,将動遷房贈與給了杜林父親和杜林,這也是杜林一家能夠分得 370 萬元動遷款的原因。
因此,隋靜一直認為,杜林此前用于購買學區房的錢款,來自于他自己分得的動遷款。因為和公婆有矛盾,杜林獲得動遷款時,隋靜正在娘家居住。對于杜林和父母簽訂的《動遷款安排協議》毫不知情,該協議上也沒有隋靜的簽名。由于該房屋是杜林全款購買的,在雙方拟定離婚協議時,已約定該房屋歸杜林所有。
隋靜認為,杜林和父母簽訂的《動遷款安排協議》有悖常理。其一、隋靜從未被告知學區房的購房款為借款。其二、杜林明明能分到動遷利益,卻放棄了自己的動遷利益,将動遷利益轉給父母後,又向父母借款,此舉并不合理。其三、杜林父親在 2016 年生病,杜林父母在 2017 年前後正需要用錢,沒必要在此刻将錢借給他們。其四、杜林和隋靜兩方均收入較高,足以滿足日常開銷,無需額外借款。
因此,隋靜認為,這 370 萬元巨額借款應為杜林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定該借款為丈夫個人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杜林父母出具的《動遷款安排協議》中,系争的 370 萬元借款對于隋靜而言,到底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丈夫的個人債務。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杜林與父母之間的借款,有多處與常規借貸相悖之處。
其一,既然杜林父母已經在杜林和隋靜結婚時,出資為二人購房,已盡到父母責任,那麼按照常理和生活習慣,即使婚後杜林、隋靜需要借錢另購學區房,杜林父母也應按照該房屋的實際價格将房款出借給小夫妻,而非将 370 萬元動遷款全部交給杜林。
其二,在借款金額如此巨大,且涉及買賣房屋的重大生活事項上,杜林父母不要求隋靜在借款協議上簽名,有違常理。
其三,杜林、隋靜實際花費 245 萬元購買房屋,尚餘 125 萬元錢款在杜林處。在杜林父親重病的情況下,杜林父母未要求杜林歸還剩餘錢款,也沒有要求杜林支付利息,同時杜林也沒有主動将剩餘錢款返還,而是選擇繼續承擔高額利息,此舉與常規意義上的借款相悖。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考慮到杜林父母在杜林和隋靜處于離婚訴訟之際,才提起這起訴訟,且鑒于杜林和父母之間的直系親屬關系,僅憑《動遷款安排協議》和動遷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認定杜林和父母之間的 370 萬元借貸關系成立。由于杜林父母并非普通債權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借貸如出具借條,對于該筆債務是否可納入夫妻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應該有更高的證明要求,不能簡單以子女出具的借條認定借貸關系,進而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杜林父母需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這筆債務為杜林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杜林個人需将這筆 370 萬元巨額借款以及相應利息及時歸還給父母。本案經二審維持原判。(本文中所涉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