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12 月 26 日電 據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 26 日消息,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胡問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胡問鳴受賄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濫用職權涉案錢款發還遭受損失的相關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1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産收購、幹部提拔和吸存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5986 萬餘元,其中 995 萬餘元未實際取得;2013 年至 2015 年,胡問鳴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并收受賄賂,在該集團下屬公司資産重組過程中,故意違背國有資産經營管理職責,違規對民營船廠資産進行收購,造成特别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胡問鳴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胡問鳴受賄數額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予以并罰。鑒于胡問鳴部分受賄系未遂,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後已全部追回,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查扣到案,檢舉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上述犯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 年 1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胡問鳴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1 年 2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