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5 月 16 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 16 日消息,證監會發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其中提到,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主業領域。
該指引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 3 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前,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保薦人向境内證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注冊申請,境内證券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中國證監會可合并辦理注冊及備案。
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新增基礎股份發行注冊程序與首次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同;境外發行完成後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來源:證監會網站
規則适用方面,指引明确:
1. 禁止情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符合《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及《境内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2. 發行與承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涉及的發行定價、跨境轉換期限、鎖定期等,應當符合《監管 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3. 發行比例。境内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根據《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證券期貨法律适用意見第 18 号》第四點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規定要求,确定全球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在計算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時,應當将全球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的發行比例與合格境外投資者、滬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4. 發行間隔。境内上市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參照《注冊辦法》第十六條及《證券期貨法律适用意見第 18 号》第四點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規定,确定發行間隔。
5. 募集資金使用。境内上市公司應當理性融資,合理确定融資規模,并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規定規範使用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
6. 其他。除《監管規定》和指引明确的事項外,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涉及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決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項,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有關規定。
指引指出,3 月 31 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憑證發行申請,但未獲證監會核準的,應當履行基礎股份發行注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3 月 31 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關議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無需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楊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