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甯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二審判決書,男子稱結婚 6 年未共同生活,離婚後起訴女方,要求其退還彩禮 12 萬元。
判決書顯示,徐某(上訴人),男,1986 年 4 月生,漢族;慕某(被上訴人),女,1983 年 6 月生,漢族。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徐某、慕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2022 年 8 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判決書載明,慕某婚後多次向徐某表達其想要孩子的心願,但徐某以工作忙爲由拒絕與慕某發生性關系,雙方至今未有孩子。徐某曾皈依佛教。
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慕某退還彩禮 12 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考慮到雙方自由戀愛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已經 6 年,結婚時間較長、離婚主要原因等因素,一審法院對徐某主張返還彩禮,不予支持。關于徐某所述雙方未發生性關系一節,主要原因不在于慕某。
徐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案件事實,依法改判慕某返還彩禮。
徐某稱,其與慕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自己不回家居住,常年住在單位。從慕某提供的聊天記錄中,也可以看出自己與慕某沒有共同生活過。并因彩禮導緻家庭困難。
慕某辯稱,不同意徐某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二人結婚近 6 年時間,徐某主張與慕某沒有一起共同生活過缺乏證據支持,亦不符合常理,慕某對此亦予以否認,故徐某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于徐某有關沒有共同生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徐某主張向慕某交付彩禮 12 萬元,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慕某亦不予認可,二審庭審中僅認可收到 4.5 萬元。4.5 萬元數額較小,徐某未提交證據證實支付該 4.5 萬造成其家庭生活絕對困難,故一審判決駁回徐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九派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