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 · 河南商報記者 張恒
近日,知名 " 網絡勸生者 " 徐世海向頂端新聞記者反映,其突然被鄭州銀行起訴爲他人擔保貸款 50 萬元,因借款逾期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他并不認識借款人,也從未爲該借款人擔保。
借款人也告訴頂端新聞記者,他亦不認識徐世海,不清楚擔保一事。
由于鄭州銀行的起訴,徐世海的銀行卡賬戶被凍結、限制消費,靠朋友救濟生活。他認爲,鄭州銀行内部挪用相關資料,拼湊僞造擔保合同。
媒體鏡頭下的徐世海
一張意外傳票:因擔保借款 50 萬逾期被起訴,卻不認識被擔保人
徐世海出生在河南省南陽市,後赴鄭州工作。他是被媒體廣泛報道的 " 網絡勸生者 " ( 卧底 " 約死群 " 勸阻青少年自殺,曾勸阻 400 多人 ) ,也是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志願者。
徐世海告訴頂端新聞記者,2019 年 6 月,他突然收到鄭州高新區法院的傳票,成爲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被告。
鄭州銀行起訴稱,徐世海及其愛人南書紅 2014 年 9 月 26 日爲毋某旗提供借款 50 萬元的擔保,與鄭州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令徐世海疑惑的是,他 " 不認識借款人毋某旗,也未在毋某旗的借款擔保合同上簽過字 "。他在法庭答辯稱,"我從未見過毋某旗本人,與他也從未聯系過,本案中的擔保合同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騙取答辯人簽的。"
一審階段,高新區法院以超過 3 年的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鄭州銀行的起訴。
随後,鄭州銀行上訴到鄭州中院,再次認爲徐世海應對 " 毋某旗借款未還本息共計約 71 萬元 " 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徐世海表示,他不認識借款人毋某旗,也從未爲其提供擔保,鄭州銀行出示的擔保現場簽字,影像資料顯示簽字人并非徐世海、南書紅。且本案即使擔保成立,也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徐世海提出的 " 影像資料中簽字人非本人 " 的質疑,判決書中未作評議。頂端新聞記者 12 月 8 日聯系鄭州銀行及鄭州中院,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複。
鄭州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爲,按照借款人應歸還借款期限 ( 即借款發生一年後 ) ,鄭州銀行提起的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涉案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均系簽約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
該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書,徐世海、南書紅應當承擔毋某旗借款未還的連帶責任。
擔保合同争議:合同簽字頁被質疑拼湊僞造
鄭州中院二審判決後,徐世海不服,于 2022 年 2 月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他認爲,鄭州銀行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申請人簽字頁的内容和之前的内容不連續 ( 貫 ) ,存在拼湊和僞造的迹象。
河南省高院審查認爲,本案二審對雙方争議的借款和保證相關事實不清,指令鄭州中院再審。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書中稱,鄭州銀行主張的有關保證的事實存疑。本案原審中,鄭州銀行提交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附表共兩頁,第一頁第 7 項其他約定記載 " 無 ",第二頁同樣顯示第 7 項爲簽字蓋章欄。由于該第一頁和第二頁分别印制在兩張紙上,第一頁和第二頁内容存在不銜接和相互矛盾之處。且該《最高額保證合同》正文和附表均未加蓋騎縫章或指印,申請人徐世海、南書紅對此提出異議,鄭州銀行作爲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未對此不合理之處作出合理解釋,該《最高額保證合同》真實性存疑。
擔保合同中連續兩頁,出現兩個 " 第 7 項 "
再審階段," 借款擔保合同 " 是否成立,成爲本案的焦點。保證合同中 " 第七項 " 重複出現的問題,也是雙方答辯的要點。
鄭州銀行在庭審時辯稱," 關于保證合同中兩項第七項重複問題,保證合同版本系制式合同,是從銀行系統中自動生成後打印出來,Word 格式發生錯誤,導緻兩個第七項與第二頁分層。這個屬于字面技術操作錯誤問題,内容是沒有問題的。這個可以根據合同的頁碼和合同上端的編碼看出都是一份連貫的合同,不存在錯誤的現象。" 該說法被鄭州中院采信。
河南省高院裁定:保證合同早于借款合同一月有餘,對應關系存疑
本案另一争議在于," 擔保合同 " 早于 " 借款合同 " 一個多月,是否存在對應關系。
前述河南省高院的裁定書提到一個細節,由于本案借款合同顯示簽訂時間爲 2014 年 10 月 29 日,但随附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顯示簽訂時間爲 2014 年 9 月 26 日,保證合同簽訂時間早于借款合同一月有餘,本案借款與保證是否存在對應關系亦存疑。
鄭州銀行在再審庭審時稱,銀行放貸款有常規流程,先确定擔保人的擔保情況,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之後,相當于擔保方已确認。然後銀行内部開始走流程審批借款合同,這個時間周期是一個多月。該說法被鄭州中院采信。
關于本案中的 " 時間疑點 ",徐世海還提出,鄭州銀行在辦理毋某旗貸款業務時,居然是先放貸款,後簽借款合同。在案資料顯示,2014 年 9 月 26 日,鄭州銀行已爲毋某旗發放 30 萬貸款 ; 但是借款合同顯示,借款合同簽訂時間爲 2014 年 10 月 29 日。再審判決未對此做出評議。
頂端新聞記者 12 月 8 日分别聯系鄭州銀行及鄭州中院詢問此事,未獲回應。
徐世海曾向河南銀保監局舉報,在他不知情情況下,鄭州銀行的客戶經理利用他之前簽的空白材料爲毋某旗一筆 50 萬元貸款提供擔保。
河南銀保監局 2021 年出具的《調查意見書》中稱," 鄭州銀行信貸檔案資料中留存有經你和南書紅簽名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 ( 自然人 ) 及配偶擔保承諾書、個人征信查詢授權書,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你對擔保事項不知情。但信貸檔案資料中未搜集你和南書紅擔保面簽照片,鄭州銀行存在面簽不到位的問題。"
該《調查意見書》還提到,以徐世海名義辦理的另一筆貸款中," 信貸檔案中收集的 POS 刷卡、交易憑條上未留存持卡人簽名,經查該筆貸款資金被李某勇挪用,鄭州銀行存在貸後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借款人稱身份證被他人借去貸款,亦不認識擔保人徐世海
頂端新聞記者注意到,2022 年 9 月 1 日再審期間,鄭州中院對借款人毋某旗詢問時,毋某旗稱,該筆借款系被他人借用身份證貸出。
毋某旗告訴鄭州中院,他和案外人李某勇是朋友關系,李某勇曾借用他的身份證在鄭州銀行貸款。後來,鄭州銀行李某冰找到他,三人在李某勇的辦公室簽了借款合同。銀行卡被李某勇拿着,還款包括利息都是李某勇在還。
關于徐世海擔保一事,毋某旗告訴鄭州中院,他不清楚擔保合同的具體情況。" 那天去簽合同,也沒說誰擔保 ",訴訟階段才見過徐世海," 之前不認識 "。
頂端新聞記者 12 月 8 日聯系到毋某旗,他的說法與上述一緻。但記者多次聯系李某勇均未果,毋某旗和徐世海均表示,他們也已多年聯系不上李某勇。
2022 年 10 月 28 日,鄭州中院再審判決,駁回徐世海相關請求,維持二審原判。
徐世海不服,向鄭州市檢察院申請民事檢察監督,2023 年 11 月 20 日,該院經審查認爲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予以受理。
頂端新聞記者 12 月 8 日向鄭州中院、鄭州銀行發送了采訪函,詢問徐世海相關質疑,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同日,借款人毋某旗告訴頂端新聞記者,數天前,他也接到鄭州市檢察院的受理告知書,稱有需要補充的證據可以聯系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