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融肆号基金的投資者操某狀告該私募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南京分行,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款 174.2 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目前,該案正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
2018 年 6 月,操女士認購了深圳崇融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一款私募基金産品,一共投入本金 200 萬元。誰知拿到首期利息後,曹女士一直沒有收到剩餘收益及 200 萬元本金。
在數次追問未果後,她先後将基金管理人崇融資管及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告上法庭,卻發現自己持有的合同與銀行出示的合同并不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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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周五收盤,上海銀行(601229)股價 6.11 元,上漲 0.33%,市值 868 億元。
花 200 萬買基金隻收回 43 萬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8 年 6 月,紹興市居民操某(原告)投入本金 200 萬元認購了深圳崇融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崇融資管 ",已在 2020 年 10 月 30 日被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發行的《崇融資産特殊機會肆号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 崇融肆号基金 "),投資期限 18 個月,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并支付剩餘收益。
據越牛新聞,崇融資管一開始郵寄給操女士的認購合同顯示:産品募集資金拟用于收購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逾期債權,系 80 筆個人借貸,本息合計餘額約 3940.4 萬元。這 80 筆逾期個人借貸對應的抵押物爲 80 套住宅房産,位于江蘇、上海、山東三地。根據當時市場價格,抵押物估值總額爲 8643.3 萬元。
操女士在銀行工作多年,明白高收益往往對應高風險。認購前,她特意登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确認基金管理人崇融資管的從業資格及意向認購基金的備案情況。考慮到當時長三角地區住宅價格走高,再加上産品将由銀行托管,曹女士覺得比較靠譜,決定認購。她在一式三份的認購合同上簽字,然後自己留下一份,将剩餘兩份郵寄給崇融資管。
誰知在收到首期 10.5 萬元利息後,操女士遲遲未收到剩餘收益及 200 萬元本金。在數次追問未果後,她根據抵押物清單查詢,發現這些住宅房産已由其他公司在網上公開拍賣,與說好要收購這些債權的崇融資管毫無關聯。
在要求崇融資管披露信息遭拒後,操女士轉而追問基金托管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對方隻回答是按合同辦事。2019 年 12 月,在産品期限屆滿之時,操女士赴上海找到崇融資管法定代表人趙某,得知基金投出去的錢 " 暫時 " 收不回來。
害怕 200 萬元 " 打水漂 ",操女士與崇融資管及趙某簽訂《分期回購協議》,約定将崇融資管合法擁有的債權轉讓給曹女士作爲付款擔保,要求崇融資管在規定時間内分期回購,由趙某提供擔保,向曹女士兌付本金及延期收益共 258 萬元。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趙某陸續向操女士支付了 2 萬元、4 萬元、25.8 萬元、1.35 萬元共 4 筆款項,但直到回購協議到期,都沒有再支付剩餘款項。
2020 年 12 月,操女士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基金管理人崇融資管敗訴,後提起上訴。2021 年 7 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然而,由于崇融資管及趙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财産,曹女士最終沒有拿到一分錢。
彼時,操女士一共收到崇融資管及趙某支付的 43.68 萬元。
執行裁定書最新顯示,截止 2022 年 1 月 11 日,本案執行标的已執行到位 0 元。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崇融資管、趙亮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财産。
那麽,托管賬戶裏的錢到底去哪裏了?後續操女士狀告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18 年 5 月、7 月,崇融資管與上海微濤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現名上海微濤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兩份《債權轉讓合同》,分别收購該公司金額爲 2621 萬元和 2359 萬元的債權。随後,上海銀行南京分行根據崇融資管的劃轉指令,陸續向上海微濤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項合計 4980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微濤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爲基金管理人崇融資管的關聯公司,雙方法定代表人均爲趙某。
簽了字的合同内容卻 " 變了樣 "
法庭上,上海銀行南京分行除了出示三方簽訂的認購合同,還拿出了一份其與崇融資管單獨簽訂的 " 托管合同 "。對于這份 " 托管合同 ",操女士并不知情。更讓曹女士震驚的是,銀行出示的兩份合同的内容與她持有的認購合同存在明顯出入。
據新華報業旗下江南時報等媒體報道,崇融資管與崇融肆号基金的投資者及托管人簽訂的是 " 陰陽合同 ",投資者在簽署合同時對崇融資管上述資産運作或毫不知情。
其中,崇融資管與投資者操某簽訂的三方合同名稱爲 " 崇融資産特殊機會肆号私募投資基金之平安普惠項目 ",其融資規模不高于 4500 萬元,投資本金 200 萬元對應的業績比較基準爲 10.5%,募集資金用于收購平安普惠 80 戶債權資産包,系 80 筆個人借貸,本息合計餘額約 3940.4 萬元。
這 80 筆逾期個人借貸對應的抵押物爲 80 套住宅房産,位于江蘇、上海、山東三地,還款來源是上述 80 戶債權資産包的處置收入;而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出示的三方合同顯示,相關産品名稱是《崇融資産特殊機會肆号私募投資基金》,融資規模不超過 5000 萬元,業績比較基準統一爲 10%,募集資金用于直接或間接投向銀行、資産管理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收購不良債權。對比兩份認購合同,二者在募資投向上區别很明顯,前者拟收購的是明确的資産包,而後者的投資适用範圍很大,爲崇融資管完成上述資産運作留足了餘地。
操女士稱,她收到崇融資管郵寄過來一式三份的認購合同時,仔細比對過 3 份合同的内容,特别是産品業績比較基準、投資範圍等關鍵信息,表述都是一模一樣的。操女士覺得,還有一件事可以印證,就是其他投資人手上的認購合同跟她的是完全一樣的,且與崇融資管在紹興打官司時,對方出示的認購合同與她持有的認購合同,内容及編号也是一緻的。
" 銀行出示的那份認購合同上的簽字确實是我的字迹,但合同内容跟簽字時完全不一樣。" 操女士說,她拿到郵寄過來的認購合同時,銀行和崇融資管已經蓋好章,正因爲有銀行的 " 背書 ",她才會放心地在上面簽字。操女士懷疑:" 除非是認購合同寄回去後,有人在合同上動了手腳。"
啓信寶顯示,崇融資管的法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均爲趙亮。彼時,獲得上述私募基金的劃付款項的微濤資管不僅是崇融資管的間接控股公司,同時也是趙亮的獨資公司。在将上述價值 4980 萬元的不良債權賣給崇融資管之後,2020 年 8 月 31 日微濤資管發生股權變更,趙亮退出,威海泰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爲微濤資管的獨資股東。
一審判定銀行無責,曹女士将提起上訴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複核确認。
此前,操女士懷疑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在基金托管中存在挪用基金款項、托管違法履職問題,便向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舉報此事。該局在 2022 年 5 月出具調查意見稱," 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銀行挪用基金 "" 該行對基金管理人劃款指令進行表面一緻性審核,執行了管理人劃款指示 "" 如你對上述履行情況有疑義建議向相關部門反饋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
在一審法庭上,操女士質疑,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在合同制作及傳遞過程中,故意給崇融資管留下置換合同的機會,默許其挪用基金款項,并依據 " 假合同 " 将基金款項劃轉至法定代表人同爲趙某的崇融資管關聯公司套取資金,且未就該關聯交易對投資人履行提醒義務,對她造成侵權,要求銀行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款 174.2 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
對于操女士的指控,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在庭上辯稱,操女士持有的基金合同,出現投資範圍爲收購平安普惠公司不良債權的表述,責任并不在他們。崇融資管作爲基金管理人擅自變造合同内容,他們對此内容并不知情。根據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他們作爲基金托管人的義務主要是安全保管基金财産、監督投資行爲等。他們根據基金管理人崇融資管的指令,在表面一緻性審核通過後,将款項劃轉至相關資産公司的賬戶,屬于合法合規的行爲,不存在過錯。
最終,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操女士認爲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對崇融資管與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其舉證不能證明被告負有該項義務。操女士向行政主管部門檢舉上海銀行南京分行,經過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問題并未查證屬實,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規行爲和主觀過錯。故操女士關于銀行構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操女士表示無法令人信服。她的起訴理由是,銀行怠于行使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從而造成損害包括她在内的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的後果。一審判決以銀行提交的合同認定本案事實,而不分析造成雙方持有合同内容不一緻的原因。在她看來,銀行作爲專業金融機構,在承攬私募基金托管業務時,不但應當謹慎審查簽訂的合同在内容上是否合法、完備,而且應當對簽訂合同的過程進行監督。
操女士還說,她已經掌握了一些新證據,比如基金托管銀行明明是上海銀行南京分行,拉出來的銀行流水卻顯示,實際負責劃轉托管賬号資金的是上海銀行常州分行等。對此,她将在不久之後提起上訴。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越牛新聞、裁判文書網、新華報業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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