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6 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仲鳳筆受賄、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仲鳳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對仲鳳筆受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至 2022 年,被告人仲鳳筆利用擔任江蘇淮安工業園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淮安市清江浦區委書記,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中介業務承接、工程承攬、融資借款、項目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4606.22 萬元,至案發已實際取得人民币 890.6515 萬元。2013 年至 2014 年,仲鳳筆利用擔任江蘇淮安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将園區下屬國有公司 1800 萬元公款出借給其他單位用于經營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仲鳳筆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受賄數額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節嚴重。鑒于仲鳳筆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未遂、認罪認罰、全部違法所得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