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在付費學習國标舞的過程中,與一名學員身體發生觸碰,摔倒受傷。爲此,她将舞蹈老師和碰到她的學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8 萬餘元。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上訴案,二審認定劉女士系自願參加舞蹈培訓,他人無重大過失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則,且組織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舞蹈老師和絆了她的學員也自願支付了 5 萬餘元,故駁回劉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關于學員及舞蹈老師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決。
7 旬女士學國标舞時摔傷骨盆
劉女士已年過 7 旬。喜歡跳舞的她爲了提升舞蹈技巧,付費參加了國際标準華爾茲舞蹈培訓。
2021 年 8 月 16 日,劉女士按上課時間準時到達授課地點欣欣舞廳。在舞蹈老師老吳的帶領下,學員們排好隊列練習舞步,跟随節拍指令旋轉。11 點 49 分左右,意外發生,在一次旋轉中,劉女士與另一位學員許先生身體發生觸碰,劉女士趔趄倒地。
老吳和許先生及其他學員見狀,連忙上前将劉女士扶起。站起來後,劉女士走到一旁坐着休息。劉女士說臀部附近有點痛,老吳便問她是否先去醫院檢查,劉女士擺手表示要先回家拿病曆卡,通知兒子,讓兒子陪她去醫院。老吳便開車把劉女士送回了家。
下午 3 點半左右,家人把劉女士接至醫院就診。4 點零 2 分,劉女士檢查完畢,診斷爲左側股骨頸完全性骨折,需住院手術治療。4 天後,劉女士出院,前後共支出醫療費等 8.79 萬餘元。其中,老吳墊付醫療費 2.5 萬元,許先生墊付醫療費 3 萬餘元。
劉女士認爲,其受傷責任都在老吳和許先生,他們應承擔全部醫療費,并賠償損失。老吳和許先生則認爲自己沒有責任。三人因此事多次溝通,均未能達成共識。後劉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老吳和許先生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律師費等共計 28.2 萬餘元。
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對劉女士傷勢評定爲九級傷殘。一審中,許先生、老吳均否認有過錯,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對已墊付醫療費,願意出于人道主義補償給劉女士,不再要求返還。
一審法院認爲,國際标準華爾茲屬于 " 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當事人自願參加此活動應視爲自甘風險。許先生舞步正常,碰到劉女士爲意外,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老吳作爲該群體活動的組織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劉女士的損害雖然發生在舞廳,但與老吳的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老吳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據此,一審法院準許許先生和老吳自願将墊付醫療費補償給劉女士,駁回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自願參加且他人無重大過失
劉女士上訴表示,其付費參加老年人舞蹈課,本質是一種教學安排,且該舞蹈活動不具有競争性、對抗性,不構成自甘風險行爲。許先生在跳舞過程中沒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并審慎觀察,老吳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兩人均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另查明,在案視頻證據顯示:劉女士在入場時,步伐緩慢,行動較遲緩;劉女士摔倒時與許先生背靠背,兩人存在身體接觸。
上海一中院認爲,本案争議焦點在于:1. 劉女士因參加跳舞受傷之責任認定應否适用《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則;2. 如應适用,則活動組織者老吳是否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關于争議焦點一。首先,國際标準華爾茲又稱體育舞蹈,系體育與藝術高度結合的一項體育項目。舞蹈動作中常有前進、後退、旋轉以及跳躍等幅度大、難度高的動作,對參與者的平衡力要求較高。而劉女士年逾古稀,行動較爲緩慢,相對而言,其參加該項活動之風險性較高,應屬于自甘風險規則所規定之 " 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
其次,劉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對自身的健康狀況、身體條件以及活動風險應當有所預見。
第三,許先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雖在案證據顯示,劉女士摔倒時确與許先生發生了身體接觸,但許先生的舞步并無異常,且兩人接觸時系背靠背,許先生并未違反必要注意義務,應屬一般過失,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綜上,許先生不應就劉女士所受之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争議焦點二。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根據其對活動或場所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進行合理認定。
本案中,一則,根據在案證據及已查明事實可知,劉女士所受之損害并非系老吳所緻。二則,老吳在劉女士摔倒後,同其他學員及時将其扶起,詢問是否就診,并聯系家屬,送其回家,并未放任不管,難以認定老吳未盡到救助義務。三則,劉女士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受損害因老吳未盡必要救助義務而擴大。因此,劉女士主張老吳應就其所受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依據。
結合許先生和老吳自願将墊付醫療費 5 萬餘元補償給劉女士的情節,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所用皆爲化名)
法院提醒: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應量力而行,尤其是老年人,更應根據自身的健康狀況、身體條件以及活動固有風險選擇适宜的文體活動,并在活動中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同時,組織具有一定風險文體活動的組織者,亦應在能力範圍和合理限度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損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