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觀汽車
2 月 28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範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OTA)管理,切實保障車輛安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安全水平,推動汽車産業高質量發展。
2024 年,我國共實施汽車召回 233 次,涉及車輛 1123.7 萬輛,分别較上年增長 8.9% 和 67%。《通知》強調,通過強化企業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細化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要求、深化産品沙盒監管、健全事件事故報告與研判機制、加強認證服務和管理等,切實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
随着汽車軟件代碼數量增多,OTA 已經成爲汽車召回實施的重要方式。截至 2024 年底,市場監管總局共收到企業報告的 OTA 升級活動 4047 份,涉及車輛 4.86 億輛次。2024 年,汽車企業實施遠程升級(OTA)召回 19 次,涉及車輛 406.8 萬輛,比上年增長 246.8%。《通知》強調,通過加強 OTA 升級活動監督管理、強化 OTA 升級活動分類管理等,強化汽車軟件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從技術、管理和監管等多維度構建嚴密的安全保障體系。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将加強《通知》宣貫,落實要求,強化部門聯動,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新技術的規範應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産業整體安全水平,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産業穩健發展。
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
(一)強化企業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汽車生産企業應當主動履行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産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詳見附件 1),加強與研發生産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及開展 OTA 升級活動相适應的能力建設。企業要對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及 OTA 升級活動開展充分的測試驗證,明确系統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确保在開發、生産、運行等階段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斷提升産品功能、性能和質量安全水平。
(二)細化産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要求。在車輛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表中,補充增加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 OTA 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詳見附件 2)。補充增加的技術參數,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産品準入和生産一緻性管理,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保障汽車産品缺陷調查和召回管理順利實施。企業申報智能網聯汽車産品準入,應當完整、準确填報有關技術參數,涉及産品功能和性能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等驗證材料。尚無國家标準對應的檢驗檢測項目,允許依據企業産品技術規範提供自我檢驗報告,并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産品準入技術審查,強化生産一緻性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産品安全風險研判,強化産品召回管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安全應用。已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産品,企業應當在 2025 年 6 月 1 日前分别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補充報送有關技術參數及驗證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和管理需要,加快推進相關标準制修訂,适時調整有關技術參數。
(三)深化産品沙盒監管。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許可等生産準入後,企業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搭載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深度測試方案、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方案及前期測試報告等材料。市場監管總局深化汽車安全沙盒監管,組織召回技術機構督促、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測試、查找安全問題、完善技術标準、加強技術研判,不斷提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性能。
(四)健全事件事故報告與研判機制。企業在獲知其生産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緻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發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據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内容詳見附件 3)。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事件事故報告分析和研判,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要求和技術标準。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事故深度調查,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産品安全與召回管理。
(五)加強認證服務和管理。推動構建智能網聯汽車質量認證體系,圍繞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等領域積極推行自願性認證,服務智能網聯汽車産業健康發展。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标準制修訂情況,及時将相關強制性國家标準納入汽車強制性産品認證。
強化汽車軟件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
(六)加強 OTA 升級活動監督管理。企業實施 OTA 升級活動,應當按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并确保實施 OTA 升級活動後的汽車産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标準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開展備案評估與監督檢查,規範 OTA 升級應用方式,避免企業通過 OTA 升級隐瞞車輛缺陷或規避責任。
(七)強化 OTA 升級活動分類管理。不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 OTA 升級活動,企業在完成備案後,即可實施升級;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産品變更許可并完成備案後,方可實施升級。涉及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 OTA 升級活動,應當按照準入管理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企業實施 OTA 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産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缺陷汽車産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産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産品變更許可後,方可恢複相應汽車産品的生産。
(八)強化管理協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汽車 OTA 升級活動備案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協同管理的原則,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時優化備案要求,探索開展汽車 OTA 升級活動聯合備案,推動 OTA 升級活動備案信息聯通共用,聯合開展 OTA 升級活動監督管理。
保障措施
(九)強化責任落實。企業要落實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生産一緻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持續确保汽車産品符合網絡安全和密碼應用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 OTA 升級活動管理要求,規範營銷宣傳行爲,健全産品售後服務管理體系。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申報或備案、隐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十)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做好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協助開展缺陷調查、事故調查與沙盒監管等工作。
(十一)夯實能力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加強新産品、新技術的管理技術研究,夯實新技術參數分析與測試驗證、事件監測與分析、事故深度調查與缺陷研判、場景數據研究與應用等能力建設,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組合駕駛輔助、OTA 升級等标準規範制修訂及實施,不斷提升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和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