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遠洋鱿釣船上,正在船尾鱿釣作業的兩名船員發生口角,扭打着進入了監控盲區,再次出現時,僅剩一人 ……
浩瀚的太平洋,監控視頻的死角,被害人沉入大海,犯罪嫌疑人的說辭不着邊際 …… 監控看不到的地方到底發生了什麽?背後不爲人知的真相是什麽?
遠洋鱿釣船上的命案
2021 年 7 月 8 日,浙江省舟山海警局接到報警稱:在東南太平洋海域作業的一條舟山籍遠洋鱿釣船上,船員梁同與劉勇聰發生争吵、打鬥,導緻劉勇聰從甲闆落水失蹤。
同年 8 月 18 日,梁同被所在漁業公司安排船隻送回舟山,随船一起帶回的還有從案發船上拷貝的監控視頻。
9 月 22 日,海警執法人員将犯罪嫌疑人梁同抓獲。随後,舟山海警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因案情重大複雜,邀請舟山市檢察院提前介入。
到案後,梁同交代了事情的經過:2021 年 7 月 5 日(當地時間 7 月 4 日夜),梁同、劉勇聰務工所在的鱿釣船漂泊在東南太平洋赤道附近海域,因梁同在鱿釣作業時多次将水濺到劉勇聰身上,兩人爲此發生争吵、推搡,而後劉勇聰掉入海中。至于劉勇聰是怎麽落水的,梁同表示不知。
這顯然與常理不符,報案人以及相關船員稱是梁同将劉勇聰扔進大海的,這與梁同的描述大相徑庭。
偵查人員查看了船上的監控視頻後,發現梁同所述僅爲事實的一部分。視頻顯示,兩人發生争吵後扭打在一起,劉勇聰繞到梁同背後,并用手臂勒住梁同頸部,卻被梁同順勢背起沖向船尾右後方,随後兩人脫離了監控視頻畫面。
很快,梁同又重新回到監控視頻畫面中,繼續鱿釣作業,劉勇聰卻不見了蹤影。
" 是他先打我,我沒還手,不知道他怎麽就掉進海裏了。" 梁同始終否認劉勇聰的落水與自己有關。
監控存在盲區緻使案件發生過程的關鍵部分缺失,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諸多問題擺在眼前,想要鎖定犯罪嫌疑人,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撥開迷霧,還原真相。
監控視頻背後的真相
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況下,通過目擊證人證言與監控視頻的相互印證來還原事實真相,是全案的關鍵一環。但是,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了目擊證人的證言後,發現雖然幾名證人都提到是梁同将劉勇聰扔下海的,但具體怎麽扔的,他們對細節的描述不一緻。
在對目擊證人進行了親曆性詢問後,檢察官認爲,可以讓證人通過模拟演示還原案發經過。
偵查人員帶證人到案發的漁船上,對梁同、劉勇聰的打鬥過程、姿勢、方位等關鍵細節進行模拟演示,還原了監控背後的真相:
兩人在船尾靠近右舷處發生争吵後扭打在一起,其間,劉勇聰從梁同背後用手臂勒住其頸部,反被梁同順勢背起,并将劉勇聰背部抵在轉動的釣機滾輪上,其他船員見狀立即關停滾輪。
梁同轉身面向右舷,并用力将背後的劉勇聰甩入海中,後劉勇聰迅速下沉,消失在了茫茫大海中。
多名證人的現場演示對兩人打鬥過程及梁同如何将劉勇聰甩下海的關鍵細節均能相互印證。
此外,從監控視頻的内容來看,視頻中雖然看不到劉勇聰落水位置的畫面,但能反映出劉勇聰腳從船舷處翻出時,梁同的右腿有擡起向海面發力的動作,這一細節恰好能夠印證證人證言,從而證實了梁同将劉勇聰扔入海中的犯罪事實。
" 監控視頻被動了手腳,是他自己趴到我背上,我也不知道他怎麽落水的。" 在證人證言及監控視頻的相互印證下,案件事實已經浮出水面,但梁同的辯解卻越來越不着邊際。
偵查機關重新調取了鱿釣船上的原始監控視頻,經核實與梁同所在公司上交的視頻一緻,排除了造假的可能。顯然,梁同一直在狡辯。
沉沒的被害人
與一般命案不同的是,這起案件發生在萬裏之外的浩瀚太平洋上,被害人沉入大海,是否還有生還的可能?缺少被害人屍體這一直接證據,如何定罪量刑?
" 缺少直接證據,就進行紮實的外圍取證,以證據‘圍城’。" 承辦檢察官分析後,引導偵查人員從救援過程、案發時外部環境、視野内環境等方面進一步補充證據。
多名船員證實了劉勇聰落水後,同船船員立即将繩子、救生圈等抛向劉勇聰,但劉勇聰因受海浪沖擊逐漸失去意識,無法自救。船員又跳入海中營救,因劉勇聰迅速下沉,未能營救成功。
案發後,劉勇聰所在的漁業公司組織多艘作業船隻在案發海域開展搜救,然而持續搜尋多日無果。
當時船隻所在的南太平洋赤道海域,無其他過往船隻,視野内亦無島嶼或陸地。檢察官認爲,結合一系列證據足以推定,在那樣惡劣的環境下,劉勇聰已無生還可能。
針對案件的定性,辦案人員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進行了充分論證。經實地查看案發現場及調取船員體檢資料,發現被害人劉勇聰身高 164 厘米,而落水處的船舷高 80 厘米,且案發時船處于抛錨狀态,海浪不大,若非外力作用,劉勇聰不會落入海中,足以排除劉勇聰因船颠簸而意外落水的可能。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梁同的辯護人又提出,梁同是因爲被劉勇聰勒住了脖子,爲了擺脫才将劉勇聰甩入大海。梁同到底是無心之失,還是僞裝之下的故意?
根據體檢資料記錄,可以看出梁同比劉勇聰高大、強壯很多,兩人在力量對比上,梁同占據優勢。
" 從兩人打鬥過程也可以看出,梁同是在已經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主動背起劉勇聰到船舷邊,将其甩入大海,而非爲掙脫劉勇聰。" 承辦檢察官介紹,梁同爲成年人,明知在海上落水極有可能導緻死亡,事後卻沒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放任結果的發生,足以認定其構成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罪。
至此,在沒找到被害人屍體、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況下,該案全面取證形成證據鏈條閉環。2021 年 12 月 29 日,舟山市檢察院将犯罪嫌疑人梁同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舟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22 年 6 月 29 日,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梁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梁同不服,提出上訴。2022 年 12 月 5 日,經審理,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大海是危險的,但更大的危險也許來自人心。這起案件發生在遠洋漁船上,船員長期在船上高強度勞動,生活單調,容易産生焦躁情緒,甚至引發暴力沖突,刑事案件時有發生。" 舟山市檢察院檢察長糜方強說,檢察機關除了依法打擊海上犯罪之外,還開展遠洋漁船 " 法律體檢 " 活動,力促矛盾隐患不上船、矛盾糾紛化解在海上,爲遠洋作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文中涉案人員均爲化名)
來源:方圓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