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評論員 李玉雯
近日," 投資者 50 萬買基金虧 30% 起訴代銷行 " 的話題沖上熱搜。一位年過六旬的投資者因認購某隻公募基金産品在不足 2 年時間裏虧損超 30%,将代銷産品的中國銀行某支行訴至法院,并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件經過兩次審理,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實際上,類似的基金代銷糾紛并非個例。從公開報道的案件來看,代銷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賠付虧損,争議焦點在于其是否履行适當性義務,即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這是 " 賣者盡責 " 的主要内容,亦是 " 買者自負 " 的前提和基礎。
從類似基金代銷糾紛案的判決來看,若代銷機構能夠舉證銷售程序合法合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那麽客戶因虧損而要求代銷機構承擔賠償的訴求也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如果買基金虧了有機構兜底,那基金就變成無風險投資了。
而當下基金代銷糾紛頻現的原因,既有部分投資者因缺乏金融知識或存在僥幸心理寄希望于代銷機構兜底,也有部分機構銷售人員出于銷售業績考核等因素未按規定操作,通過強調收益、弱化風險等方式誘導或欺瞞投資者投資不符合自身意願及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
開展基金代銷業務的初衷是便利投資者,當前市場上公募基金代銷機構超過 540 家,平均每家機構代銷基金數量超過 1500 隻,如此龐大的規模更加需要一個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筆者認爲,健康有序的基金代銷市場需要多方合力構建。
首先,監管方面需要持續加強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力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同時可結合真實的盈虧案例來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幫助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長期價值、穩健投資的觀念。
其次,代銷機構也需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加嚴格地規範産品代銷的适當性管理,确保基金銷售過程合規透明;同時,要對代銷産品發行機構的信用狀況、投資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此外,代銷機構還應持續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的培訓,提升員工的專業水平和風險意識,在推介産品的過程中确保信息準确,不誤導投資者,更加關注産品和客戶風險的适配性,做到了解客戶、了解産品、将适當的産品銷售給适合的金融消費者。
最後,投資者應樹立 " 買者自負 " 的投資理念,加強理财知識學習,要認識到代銷機構的理财經理隻是助手,無法取代自身去作投資決策,也無法承諾任何收益保障。在此基礎上,合理評估自身的财務狀況、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不偏聽偏信也不盲目跟風,詳盡周全地了解産品信息,做好資金規劃,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産品,去賺認知範圍和風險承受能力之内的錢。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