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7 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中海環宇城商場一女子跳樓,還砸傷另一名正在逛商場的女子。
監控顯示,2024 年 4 月 27 日下午 4 點 27 分,廣州市南沙區中海環宇城商場内,一女子搬來凳子且往下試探了幾次之後,突然跨過護欄,大聲叫着跳了下去,還砸傷另一名正在逛商場的女子。
商場表示正在處理中,具體傷亡及跳樓女子的輕生原因還在等待有關部門調查确認中。
從刑事責任看
跳樓輕生者,一般不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擁擠地方跳樓自殺,則可能被認爲是故意;如跳樓者生還,需要具體判定承擔刑事責任,本事故中如果跳樓者死亡,刑事責任也就無從追究。
從民事責任看
跳樓者方,若跳樓者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跳樓者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遺産繼承人應當用跳樓者的遺産,對被砸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商場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