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引發關注。
婚前男方母親全資買下婚房,
婚後登記時男方加上了女方名字。
離婚時,
女方要求房産均分。
法院審理認爲,
房子登記在二人名下,
系夫妻共同财産,
但女方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财産行爲,
遂判決房子歸男方所有,
男方支付女方房屋價值 25% 的補償。
離婚糾紛中,
涉及财産分割尤其是房産分割的
案件已不鮮見。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
離婚時房産應如何分割?
你家的房子到底有沒有你一半?
關于離婚房産分割問題,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王整
帶來專業解讀!
婚前買房,
離婚時房産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可從房屋出資來源角度分爲:一方全額出資、雙方全額出資、父母出資等情形。
1、一方全額出資
(1)登記結婚前,一方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一般認定爲出資方個人财産。
(2)登記結婚前,一方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若登記結婚,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财産;若未登記結婚,房屋登記行爲可視爲出資方對對方的附條件的贈與。對于婚前個人出資買房、婚後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加名并不意味着産權就可以對半分,真正影響房産份額分割的因素,雙方應在訴訟中積極舉證。特别是婚後加名的一方,對房屋财産所做的貢獻(例如婚後共同裝修房屋或償還房屋貸款的數額)、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等才是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
(3)登記結婚前,一方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多數情況下,該情形是以結婚爲目的,若雙方辦理了結婚,則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财産,但離婚時,法院可能會考慮出資一方全額出資的情況,酌情對出資方多分;若雙方未登記結婚,房屋登記行爲可視爲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雙方登記結婚,既然未登記結婚,則所附條件未成就,登記方應返還房産或購房款,就返還份額問題,部分法院會考慮雙方同居時間、對房屋貢獻情況、子女生育情況、未結婚原因等,酌情确定返還份額。
2、雙方全額出資
(1)登記結婚前,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若登記結婚,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财産;若未登記結婚,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通常是按照房産證上登記的份額予以分割,若未區分份額,通常是參照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2)登記結婚前,房屋由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實踐中結合具體情況,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爲構成借貸關系;二是認爲構成贈與關系;三是認爲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有房産。結合不同的案件情況予以區分。
3、父母出資
(1)登記結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屬于自己子女的個人财産,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登記結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商處理,不能達成一緻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登記一方,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3)登記結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可以推定 " 父母有贈與雙方的意思 ",應認定爲共同共有。
(4)登記結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屋,無論所有權是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産可以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5)登記結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支付首付款,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論所有權是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資的部分都應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财産。對于該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 " 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 部分,又包含婚後 " 夫妻共有 " 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額時,理應考慮婚前父母出資的比例。
婚後買房,
離婚時房産如何分割?
婚後買房,也可從房屋出資來源角度分爲:一方全額出資、夫妻雙方出資、父母出資等情形。
1、一方全額出資
結婚登記後,一方以婚前資産全額出資,且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時,房屋屬于該出資方個人财産。
2、夫妻雙方出資
結婚登記後,夫妻雙方出資,無論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原則上,該房産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财産。
3、父母出資
登記結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或雙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 " 父母有贈與雙方的意思 ",應認定該房産爲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除外。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财産,
離婚時房産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以 " 男子婚前全款買房離婚妻子獲賠 25%" 案件爲例,該案中,雖然案涉房屋系婚前男方母親爲自己兒子全資購買,但男方在婚後辦理房屋産權登記時加名的行爲,應視爲對女方的贈與,案涉房屋由個人财産變更爲夫妻共同财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綜合考慮購房出資、婚姻存續時間、離婚原因、女方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爲等因素确定女方獲得相應的房屋價值補償。
作者|羅聰冉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