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2 月 4 日訊(記者 趙昕睿)12 月 4 日,信達證券分公司從業人員因存在違規情形,被河北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一天内,證監會就披露了 3 張與經紀業務有關的罰單,另兩張則來自華泰證券及其營業部從業人員。
經查,信達證券河北分公司從業人員于潤傑,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以及向客戶返還傭金的行爲。
根據上述情形,信達證券河北分公司從業人員于潤傑違反了多項規定中不得有的行爲。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204 号)第八條條例顯示,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有的 8 項行爲中,就包括不能直接或者變相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禮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于潤傑實際行爲卻違背于此項規定。
此外,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 号)中的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信達證券在同一違規情形上不止一次踩坑,相關罰單還曾在與公司有關的一起證券糾紛案中提供有力證據。
公司從業人員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屢次發生
2022 年 4 月 25 日,信達證券被監管出具 2 張罰單。屆時,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因原工作人員張瑛輝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爲,與從業人員一同被遼甯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這一獲罰情況在公司日後的一起證券糾紛案中,被法院在判定其賠償責任時作爲參考依據。
2023 年 2 月 10 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涉及投資者田某霞、信達證券客戶經理張某輝,以及信達證券及其營業部。案件情況整體來看,因投資者在 2012 年口頭委托公司從業人員代替其進行理财,期間公司從業人員承諾投資者預期收益,且并未購買公司内部基金,實際爲市場正常流通的基金産品,後續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轉成購買股票,但購買的股票全部虧損。
因此,投資者要求信達證券從業人員張某輝、信達證券及營業部賠償其損失 249.62 萬元,并支付相關資金占用損失。
最終結果顯示,一審法院判決信達證券從業人員賠償投資者 68.68 萬元,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賠償 22.89 萬元,信達證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爲,信達證券因上述 2022 年營業部罰單,足以證明其營業部未盡到監管職責,因此,對投資者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也進行了部分賠償。
證券公司營業部從業人員爲何不得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在信達證券案例上或能得到正面教育意義。首要緣由是,這一行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會導緻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等,信達證券就因從業人員違規,爲其行爲也付出了相應代價。其次,相關行爲引發的不當後果可能會産生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需嚴格遵守相關從業規定,合規展業。
綜合以往處罰,公司 2 年不到又在同一問題上踩坑,相關情形也引起了監管的重視。在本次罰單中,監管強調,信達證券從業人員于潤傑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内向河北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證券經紀人需根據相關規定規範職業行爲
2024 年以來,已有 10 例罰單與券商營業部相關從業人員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違規行爲有關,分别包括華泰證券、信達證券、中銀證券、申萬宏源證券及中信建投等 5 家券商。
光是在 12 月 4 日,證監會披露的 3 起券商營業部罰單,都涉及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違規情形。另外 2 起罰單來自華泰證券及其從業人員。
上述大多罰單中均披露,公司對員工行爲缺乏有效監督,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的情形。證券經紀人應當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 号)規範其職業行爲,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爲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