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2 月 24 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等多部門發布《關于加強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其中提到,境内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規定指出,境内企業、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發現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 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
規定還稱,證監會、财政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内依法對境内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規範和監督檢查。
此外,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内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内企業以及爲該等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内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境内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檢查、調查或爲配合檢查、調查而提供文件、資料前,應當經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在修訂說明中,證監會還指出,爲使企業切實擔負信息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境内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境内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楊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