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爲: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12 月 4 日。
修訂草案共二十四條,包括八個方面主要内容:
(一)加強黨的領導。一是明确民辦教育公益事業屬性(第 2 條)。二是明确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民辦學校基層黨組織依法依規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并實施監督(第 3 條)。
(二)健全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制度措施。一是明确 " 高質量民辦教育服務教育強國建設 " 的發展目标以及各級政府應當将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發展專項規劃(第 1、2 條)。二是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教育新業态(第 19 條)。三是明确相關部門定期對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第 15 條)。
(三)完善民辦學校設立和變更制度。一是明确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第 5 條)。二是明确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第 6 條)。三是明确舉辦者變更過程中登記機關要依法核準學校章程;舉辦者爲法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明确舉辦者應當向主管部門備案的時限(第 8 條)。四是細化民辦學校增設教學地點或者地址變更的程序和要求(第 9 條)。
(四)加強民辦學校内部管理。一是在辦學活動方面,對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等提出明确要求(第 10、11、14 條)。二是在資産與财務管理方面,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定價論證、責任追究等機制(第 16 條)。三是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确定收費項目和标準,并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第 17 條)。
(五)強化教師與受教育者權益保障。一是明确民辦學校教師職稱評定、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益(第 12 條)。二是确保受教育者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益,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第 13 條)。
(六)完善民辦學校管理與監督體系。一是明确政府部門管理責任(第 4 條)。二是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第 15 條)。三是建立民辦學校信用檔案和舉辦者、校長執業信用制度,對于信用良好的民辦學校,在年度檢查等方面給予優待政策(第 18 條)。
(七)完善民辦學校扶持與獎勵制度。一是爲落實上位法分類管理與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民辦學校按照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進行分類登記(第 7 條)。二是爲拓寬民辦學校辦學資金來源,明确各級政府應當安排财政資金,同時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民辦教育發展方面的基金會或者專項基金,用于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第 19 條)。三是用地政策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可采取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第 20 條)。四是稅收方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第 21 條)。五是支持民辦教育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促進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第 22 條)。
(八)加強校外培訓治理。一是明确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應符合 " 雙減 " 工作要求(第 5 條)。同時對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權限做出規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審批;線上開展校外培訓,采用線下校外培訓同樣的機制進行審批,但由相關市級政府部門執行(第 6 條)。二是健全校外培訓綜合執法機制。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健全校外培訓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擅自開展校外培訓等行爲,教育部門會同科技、文化旅遊、體育部門将問題線索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