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證監局官網最新披露了一則關于劉佳音的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單顯示,劉佳音在翠微股份(603123)收購海科融通項目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違規交易 " 翠微股份 ",經過立案調查、審理,上述行為被判定構成内幕交易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劉佳音被沒收其違法所得約 11.9 萬元,并處以 35.6 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 47.5 萬元。
算上該罰單,上市公司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已累計爆出三筆内幕交易案,北京證監局均開具了罰單,牽涉其中的有收購方相關主體,更有頭部券商投行人士。
重要的是,劉佳音的個人内幕交易罰單,背後還牽出了中信建投的項目負責人。罰單顯示,劉佳音的前夫劉某,作為中信建投證券項目負責人參加了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的部分會議,為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劉佳音雖然與前夫已登記離婚,但共同撫養孩子,資金往來頻繁,關系密切。在上述項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一段時間内,二人每天都有通話聯系,聯絡頻繁。
牽涉中信建投項目負責人,曾為夫妻
罰單顯示,劉佳音并非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的直接參與者,因此劉佳音所掌握的内幕交易信息從何處得來,成為此次内幕交易案的一大關鍵所在。
2019 年 10 月 8 日,北京市海澱區國有資産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北京海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翠微股份時任董事長匡某興、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孟某新等 4 家公司的 4 人召開會議初步讨論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方案。
除去期間碰頭會外,2019 年 11 月 8 日,4 家公司相關人員召開中介機構協調會,讨論重要問題。同日,翠微股份發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稱公司拟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海科融通現有股東所持股權。
罰單顯示,劉佳音的前夫劉某,作為中信建投證券項目負責人參加了上述 2019 年 10 月 10 日、11 月 1 日召開的會議,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劉佳音雖然與前夫已登記離婚,但共同撫養孩子,資金往來頻繁,關系密切。在上述項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一段時間内,二人每天都有通話聯系,聯絡頻繁。
在上述收購項目的準備期間、内幕信息形成期間,劉佳音通過其姑姑 " 劉某瑤 " 賬号進行了一系列炒股操作。
2019 年 10 月 17 日,劉佳音從本人銀行賬戶取出現金 50 萬元;
随後 10 月 18 日,劉佳音将該 50 萬元現金存入 " 劉某瑤 " 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
10 月 22 日,劉佳音操作 " 劉某瑤 " 證券賬戶銀證轉入 511254 元;
10 月 22 日、23 日、29 日,劉佳音使用 " 劉某瑤 " 證券賬戶委托買入 " 翠微股份 ",共計成交 51600 股,成交金額 339672 元;
上述股票,劉佳音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全部賣出,獲利 118661.30 元。
不難發現,劉佳音一系列交易行為與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内幕信息形成過程,及劉佳音與前夫通話聯系時間高度吻合。
劉佳音提起上訴但被駁回
針對上述北京證監局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劉佳音并不認可,其列出了三大理由:
一是,認定劉佳音決策控制 " 劉某瑤 " 證券賬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劉某瑤 " 證券賬戶由劉某瑤本人決策控制,該賬戶内資金歸屬于劉某瑤,交易獲利由劉某瑤享有。
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三是,交易行為并無明顯異常,與劉某 3 知悉内幕信息的時間及與劉某 3 的通話聯系并不高度吻合。綜上,當事人請求不予處罰。
對此,北京證監局從三個方面予以駁回:
第一,綜合賬戶資金流水、交易記錄、賬戶登錄及詢問筆錄等證據情況,足以認定劉佳音使用 " 劉某瑤 " 證券賬戶實施案涉交易行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不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情形。
第三," 劉某瑤 " 證券賬戶存在閑置一年後重新起用、突擊轉入大額資金、涉案期間單一委托買入 " 翠微股份 "、首次交易 " 翠微股份 " 等明顯異常特征,相關交易行為與内幕信息形成過程及與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話聯系時間高度吻合。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北京證監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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