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
信息工程學院
下發的一份處分決定文件,
引發網友關注。
處分文件顯示,
該學院一名大學生因私自取回
被保衛處查收代保管的電動車,
被學院認定爲涉嫌偷盜行爲,
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文件截圖。
據了解,該事件發生在今年 9 月,當時該學院一名大學生在宿舍樓附近發現了自己的電動車,并将其騎走。然而,他并不知道,這輛電動車已經被學校保衛處查收,并放在了電動車保管處。保衛處在查看監控錄像後發現了該學生的行爲,并将其叫到保衛處進行調查。
該學校保衛處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是根據學校 2018 年下發的《校園摩托車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進行查收的。該規定明确禁止在校園内使用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并要求已經購買或使用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學生将其停放在指定地點,并由保衛處統一管理和登記。否則,将視爲違規行爲,并由保衛處予以查收和代保管。
經過調查核實後,學校保衛處将該大學生的情況上報給了所在學院。該學院認爲該學生私自取回自己被保衛處查收代保管的電動車屬于不正當行爲,并涉嫌偷盜電動車。該學院根據《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該大學生嚴重警告處分,并将其記入檔案。
該學院的處分決定文件
在網絡上曝光後,
引發了衆多網友的熱議。
部分網友表示疑問:
騎回自己被學校保衛處查收的電動車,
被認定爲涉嫌偷盜是否合理?
也有網友認爲,
這是校内處分,
并不涉及法律問題,
學院的處分是爲了教育學生。
那麽,
該學生騎回被學校保衛處查收的電動車,算偷盜嗎?
學校保衛處是否有權
查收學生的電動車?
法律上對 " 涉嫌盜竊 " 如何規定?
該學院處分文件中以 " 涉嫌盜竊 " 罪名來定義學生的行爲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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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學生騎回被學校保衛處查收的電動車,算偷盜嗎?
該學生的行爲不屬于偷盜。
首先,從客觀上看,學生是電動車合法的所有權人,電動車是該學生的合法财産。法律保護私有财産,取回自己所有财物的行爲不屬于盜竊行爲。
其次,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财産所有權,這意味着從法益的角度來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保護的是财産秩序,對所有權的保護要優于占有權。在行爲人對物構成合法所有的情況下,不應評價爲盜竊罪。
最後,從主觀上看,學生對于自己的财産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自然不可能成立盜竊。學生拿回電動車的行爲是主觀上行使取回權的結果,而非故意盜竊。
該校保衛處是否有權查收學生的電動車?
學校保衛處對學生電動車并不當然成立合法的占有,學校保衛處作爲學校内部機構,有權依據校規禁止學生在校園内使用電動車,但在法無授權的情況下,保衛處是否有扣押學生财産的執法權尚存争議。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扣押财物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隻有法律法規有權設定扣押的強制措施。強制措施不可委托實施,隻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中具備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由此可見,學校保衛處應當無權扣押學生财産。
法律上對 " 涉嫌盜竊 " 如何規定?該學院處分文件中以 " 涉嫌盜竊 " 罪名來定義學生的行爲是否合理?
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以平和手段轉移占有,侵犯公私财産所有權的行爲。這既要求客觀上侵犯所有權,也要求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學校的處分文件是基于校規制定,校規作爲一般規範性文件,不應抵觸其上位法。其在校規中所定義的 " 涉嫌盜竊 " 與刑法相抵觸,應做無效認定。即使學校在校園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權,但也不應随意擴大對刑法罪狀的解釋。
并且,該同學一般的違紀行爲也不應被扣上 " 盜竊 " 的帽子,這會對學生造成名譽上的不良影響,學校的這種處理違背了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