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徐倩宜
編 輯丨李玉敏
圖 源丨圖蟲
日前,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一則罰單。罰單劍指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單位)的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盜取客戶資金,被禁止從事銀行工作 5 年。
相關判決顯示,李某某在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取、侵占工行客戶王女士存款資金共計 30 萬元,最終被判刑 7 年半。
1 月 10 日,一條關于 # 銀行櫃員将儲戶 30 萬存款揮霍一空 # 詞條新聞上了微博熱搜榜,話題閱讀頻次超 110.8 萬,多家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
大多數網民認為,僅退賠儲戶 30 萬、禁業 5 年、判處 7 年半的處罰較輕,此案也間接反映了刺激到公衆對個人财産安全風險隐患的擔憂情緒。
作為國有大行的工作人員,李某某如何盜取客戶資金?被竊取款項用往何處?對此,裁判文書網早前披露的判決文書給出了答案。
工行被判賠償儲戶 20 萬,涉案銀行櫃員獲刑七年半
對李某某的違法犯罪行為,控訴人是工商銀行的一位客戶王女士。
2013 年 3 月,王女士到工商銀行白山團結路支行(現名:工商銀行白山新建支行)辦理存款,接待她的櫃台工作人員是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幫助下,王女士辦理了工商銀行理财金賬戶銀行卡以及存折,陸續打入存款 20 萬元。
在給王女士辦理業務的過程中,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的李某某,借機獲取其銀行卡賬号和交易密碼,并私自将銀行卡電子 U 盾留下。2014 年 12 月 31 日,李某某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 20 萬元存款轉入了個人銀行賬戶。
此外,2014 年 4 月份,王女士的女兒還曾将 10 萬元存單交由李某某購買理财産品。李某某并未将這筆錢替王女士購買理财産品,而是将這筆錢據為己有。
前後将王女士的 30 萬元存款揣入自己腰包後,錢被李某某 " 揮霍一空 "。
2016 年 1 月 5 日,王女士女兒去銀行查詢時,發現卡裡和存折都沒有錢。王女士查詢後發現其二十萬元轉到了李某某的個人賬戶内,另外的十萬元也并未購買理财産品。
2016 年 5 月,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盜竊罪一審宣判落地。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侵占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7 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币 15 萬元;同時責令退賠王女士經濟損失 30 萬元。
王女士也将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 30 萬元存款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有保障儲戶賬戶内存款資金安全的義務。由于工商銀行涉案支行管理不善,緻使工作人員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嚴重違反銀行工作操作流程,獲取王女士銀行賬号、交易密碼、電子 U 盾,竊取王女士 20 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對王女士的損失存在過錯。
但是,王女士交付現金給李某某,委托其購買理财産品的 10 萬元,因這筆錢并沒有存入銀行内,法院認為是王女士和李某某之間的委托代理行為,工商銀行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工商銀行涉案支行向王女士支付存款 20 萬元及相應利息。
二審維持原判。
網友熱議背後隐含對财産安全風險與信任隐憂
工行此前亦發生過類似的案件。2022 年 3 月 17 日,一篇關于 " 工行 2.5 億存款不翼而飛 " 的新聞成為公衆關注的焦點。
此案的主犯梁建紅,案發前系中國工商銀行南甯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此人長期供職于工商銀行。2019 年 5 月 23 日,梁建紅、梁麗紅等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8 年初,梁建紅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向社會人員吸納資金,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産生了僞造大額存單用于替換銀行客戶的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戶在工行大額存款的想法。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人找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後支付給莫某等人高額存款收益。
為順利竊取銀行客戶即被害人的存單款,梁建紅讓其實際控制的南甯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财務時蓓負責僞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被害人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梁建紅犯盜竊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僞造金融票據罪,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經鑒定,梁建紅共向 48 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合計 35.55 億元,轉回集資參與人本息 34.88 億元,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 1.49 億元。
律師:務必緊盯銀行櫃員将存款存入系統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春泉向 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王女士的 30 萬元存款 " 不翼而飛 " 案件中,王女士兩次存款被 " 盜取 " 的情況不同。關鍵的一點是,存款是否進入銀行系統内。
對于王女士第一次存入的 20 萬元,已經進入銀行。法院判決銀行全部賠償。但對于第二次購買理财産品,王女士女兒将 10 萬元僅交給了李某某。此筆款項未進入銀行系統,銀行對這筆資金并不知情。
"此案按照事實情況進行區别處理,并非涉及過錯和相應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存入銀行的 20 萬法院,判決銀行 100% 承擔盜竊損失,沒有讓儲戶承擔損失,這個承擔責任的比例是很高的。" 劉春泉說道。
記者還注意到,兩起案件中的争議焦點都圍繞涉事相關人行為究竟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的認定問題。
周泰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曹莉向 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關于這類案件實踐當中時有發生,但仍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判斷是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她認為,如何定性的關鍵在于銀行櫃員有沒有利用其職務便利,是則構成職務侵占罪;否則構成盜竊罪。
曹莉表示,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亦或是盜竊罪,對于銀行涉事櫃員的影響是最大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入罪标準不同,如果盜竊的金額未達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标準,涉事櫃員被認定盜竊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被認定職務侵占行為,有可能因數額不夠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因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法定刑依據的數額标準不一樣,相同的涉事金額會因罪名的不同而導緻被處刑罰不同。
劉春泉表示,儲戶務必緊盯銀行櫃員将存款存入系統以及銀行機器當中。
曹莉還提示銀行儲戶,如果一旦發現自己的儲蓄錢款數額不對,儲戶最關鍵的是第一時間報警,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與此同時,救濟途徑還包括:一、撥打 12345 市長熱線,市長熱線會把情況轉給金融監管局、銀監局或者人民銀行;二、撥打電話至銀監局描述情況;三、及時聯系儲蓄銀行,反饋情況并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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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林海銘 實習生 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