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肖慶星 記者 嚴君臣)女子結婚後發現男方性功能障礙,去了醫院才知道對方已經勃起困難兩年。女方認爲男方故意隐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要求撤銷婚姻。4 月 11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據了解,女子黃某某與陳某原系同學,雙方于 2022 年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贈送彩禮。其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黃某某發現陳某存在性功能障礙,敦促被告至醫院檢查,經檢查發現,勃起困難兩年,遂訴至海門法院要求撤銷婚姻。
黃某某稱,婚後才發現陳某存在性功能障礙,領取結婚證是基于對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對自己打擊很大。男方故意隐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婚姻選擇權,要求撤銷婚姻,将對原告傷害降到最低。
被告稱,認可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婚前其确實沒有告知原告相關情況,婚後也沒有盡到配偶的義務,由于其過錯給原告帶來了傷害,故同意撤銷婚姻,希望能減輕對原告的傷害。
法院經審理認爲,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内嚴重影響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性功能障礙雖不在上述三類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類正常的生理需求,屬人倫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 亦是配偶權中的核心權利之一。因此,是否具備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當事人考慮是否締結婚姻的基本判斷标準之一。從《民法典》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來看,應屬于婚前應當如實告知的 " 重大疾病 "。
該案中,對于原告而言,其帶着與被告共同創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締結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響原告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的選擇,屬于婚前應當知情的基本信息和應當如實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曉仍願與被告結婚,或婚後得知仍願與被告維持婚姻,則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現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實告知原告,原告以此爲由在法定期間内行使婚姻撤銷權,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該案撤銷婚姻關系的法律和事實要件均已具備,近日,原告的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說法:
随着《民法典》将疾病作爲婚姻無效事由轉變成可撤銷婚姻事由,體現的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結婚。但對于 " 重大疾病 " 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确規定,一般參照《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來認定。而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礙等與性、生育有關的疾病,并不在上述疾病之列,在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權受到侵害時," 重大疾病 " 如何認定以及是否可以請求撤銷婚姻,成爲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該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礙引起的撤銷婚姻糾紛。被告在結婚前兩年已經發現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礙,但未引起足夠重視,亦未在結婚登記之前如實告知原告,婚後共同生活才知曉該情況。
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兩方面情況,認定其屬于 " 重大疾病 " 的範疇:一方面認爲,締結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夠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從婚姻立法目的是爲了倡導婚姻自由來看,其本質是當事人做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應是無瑕疵的,是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締結的。該案判決厘清了 " 重大疾病 " 的認定标準,從立法目的、結婚目的、配偶權保護等方面考察分析,從而能夠動态把握 " 重大疾病 " 的内涵與外延。隐瞞重大疾病,賦予婚姻撤銷權,爲夫妻間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婚後家庭幸福奠定基礎,由其爲保障婦女權益,其意義自不待言。
(編輯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