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9 月 1 日電 在國新辦 4 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副部長李忠表示,在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方面,《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對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擊欺詐騙保作出了明确規定。
8 月 16 日,《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正式公布,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李忠表示,社保經辦服務是社會保險體系的 " 最後一公裏 ",在服務人民群衆、落實民生政策、推動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李忠介紹,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已分别達到 10.57 億人、2.4 億人、2.94 億人和 2.46 億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 95% 左右,各項社保基金累計結餘超過 12.5 萬億元。
李忠提到,社會保險經辦工作遵循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的原則。" 安全 " 是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底線要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條例》對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擊欺詐騙保作出了明确規定。二是保障社會保險數據安全。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妥善保管社會保險經辦信息,确保信息完整、準确和安全,健全信息核驗機制。三是強化社會保險運行安全。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業務、财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開展檢查、評估。這要求我們必須始終堅持底線思維,強化安全底線,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确保社會保障事業行穩緻遠。
《條例》第五十五條指出,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屬于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對于防範社會保險基金跑冒滴漏問題,人社部法規司負責人譚超運表示,《條例》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有關規定。《條例》規定," 對涉嫌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确認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 "" 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後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 "。
二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内部管理。《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财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規範基金賬戶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等情況核查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單位和個人責任。《條例》對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内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樣就便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狀況,及時核實并停發待遇。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徐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