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通過銀行轉賬 20000 元給他人
九年後拿着銀行轉賬單
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本息
既無借條
又無借款協議
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代先生原系灌陽縣某駕校的教練,2013 年年中,張女士在灌陽縣學車時,代先生正是張女士的教練,雙方因此認識,後因經常聯系而熟悉。
2014 年 4 月 16 日,張女士向代先生借款,代先生以銀行轉賬方式給付張女士 20000 元,張女士并未向代先生出具借條,後張女士一直未歸還,代先生多次催收未果。時隔 9 年,代先生因一直未追回借款,故以轉賬憑證爲證據,訴至靈川法院要求張女士歸還借款本息。
庭審中,張女士辯稱,雙方曾是朋友關系,案涉款項實際上是男方追求女方期間的感情投資,系自願贈與,不屬于民間借貸。并且,付款行爲距今 9 年,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代先生以銀行轉賬形式給付張女士的 20000 元應認定爲借款,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故代先生起訴要求張女士歸還借款 20000 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張女士辯稱代先生的轉賬行爲系男方追求女方期間的感情投資,屬于贈與行爲,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對此項辯解不予采信。張女士辯稱本案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但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用于其他用途,故對于張女士的此項辯解,法院亦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法律規定,代先生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張女士對訴訟時效的抗辯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代先生要求張女士自起訴之日(即 2023 年 7 月 12 日)起,以 20000 元本金爲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 3.55% 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歸還代先生借款本金 200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 20000 元本金爲基數,按年利率 3.55%,從 2023 年 7 月 12 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該判決适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已發生法律效力,張女士在收到判決書後主動向代先生履行了還款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寄語
借款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民間借貸有風險,借款時應當注意形成借條、轉賬記錄等債權憑證,保存好相關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日常生活中,對于金錢往來的交易記錄及用途應保存證據,認爲轉款行爲不是借貸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來源:靈川法院、廣西高院